工伤申报注意时效 三十天不等于一个月
本帖最后由 薏苡 于 2013-10-31 08:14 编辑法律讲堂
宁波公益网讯:王先生是鄞州一家五金加工厂的人事经理,企业员工工伤事宜都由他负责。
今年8月24日,该厂一名员工上班时因操作不慎,右手被冲床压伤,送至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4万余元。
9月23日,王先生来到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该员工受伤一事申请工伤认定,却被告知因申报时间已经超出法定30日时效,受伤职工的医疗费不能报销。
鄞州区司法局: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这起案例中,王先生作为企业人事经办人员,虽知道对已参保职工申报工伤需在法定时效内办理,却习惯性地将30日时效理解为一个月。事实上,自然月有大小月之分,30日并非是一个月。上述案例中,由于8月份有31天,从该企业员工发生事故当日起算,第30天应该是9月22日。
因此,为已参保受伤职工申报工伤时应尽量提前进行。若遇第30天刚好是法定节假日,尽可能提前办理或提早向工伤申报部门咨询,以免因超出申报时效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董小芳 王琼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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