猴子 发表于 2013-12-11 13:47:33

公益捐赠不宜全透明

  自郭美美事件以来,公众越来越关注公益组织的透明度问题,甚至有人将透明度直接作为公益组织专业度的一项核心指标。为了迎合公众的这种需求,也有不少公益组织纷纷提高自己的透明度,还有第三方机构在公益领域内大力倡导提升公益行业的整体透明。但这种做法是否合理却是值得商榷的。中国有句老话:“水至清则无鱼”。这句话同样也适用于公益行业,特别是公益捐赠方面。褚老师以为,过度倡导公益捐赠的透明,实为有害无益。褚老师有如下两个理由:
  第一,过度透明不利于公益行业的整体发展。过度倡导透明,受益的其实是占比极为少数的大型组织,而对于众多中小草根组织,特别是新生的组织而言,其实十分不利。仅以公益捐赠为例,小型组织由于机构初创,需要在品牌建设、项目推广、客户挖掘等方面投入大量资金,因此投入的成本自然会很高,而且肯定要比已经成熟的大型组织要搞。特别是在筹款方面,小型组织的筹款成本普遍较高。褚老师长期研究公益筹款领域的问题。在研究美国公益组织的筹款成本时,褚老师发现,由于自身筹款能力不足,因此小型组织经常要雇佣第三方筹款人来帮助自己筹款,因此,小型组织的筹款成本经常是超过30%的,甚至有个别组织高达80%。别看这个比例很高,其实这么做是很有必要的,因为通过这种高投入的做法,小型组织能够快速与公众建立联系,扩大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这样其未来的路会越走越顺,也就能为需要帮助的人们出更多的力了。相比之下,那些已经发展了很多年的大型组织的成本自然是要低很多了,通常处于25%以下。这是一种十分普遍的现象,在美国是不太会有人因为这种事而感到奇怪的。
  话说回来,在我国,一方面小型组织的成本很高,另一方面现在公众要求公益组织将捐赠成本的信息事无巨细的完整披露出来,这样一来,公众必然会指责小型组织成本过高,而夸奖大型组织做得很棒。由此导致的结果是,公众不再会向小型组织捐赠,而全部投向大型组织的怀抱。如此,小型组织就都活不下去,也就没有人敢创设新的组织了。那么,公益领域留下来的就是极少数几个大型组织了。这是一种人为导致的垄断。对于公众来说,垄断多半不是什么好现象,吃亏的肯定是需要公益组织帮助的普通公众。因此,过度透明会引发一系列的连锁反映,最终会损害公益行业的整体发展以及普通公众的利益。
  第二,过度透明会损害捐款人的权益。据褚老师观察,为了彰显自己的透明,现在有些公益组织会将捐赠者的名称和一些其他信息曝光在网上。而这种做法也受到不少公众的热捧,仿佛这是一种十分值得嘉奖的做法。但是,褚老师以为,这种做法其实弊大于利。
  举一个例子,曾经有一个美国的同性恋组织将捐款者的信息曝光于网上。结果当地的居民在看到这些信息后,便开始在网上攻击这些捐款人,甚至还有人上门谩骂。其中有一些捐款人受不了这种折磨,只能搬走,还有些人为此丢掉了工作。这就是过度透明的弊端,即侵犯他人的隐私权。
  褚老师以为,谁都不能以行使自己的权利的名义去践踏他人的权利。公众有权行使自己的知情权,但应遵守一定的度,而这个度就在于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过度的倡导公益透明,甚至要求公益组织全透明,明显就越过了这个界限。
  因此,褚老师认为,倡导公益组织规范运作,公开透明是一件好事,但不能过度追捧之。我们应该倡导的是“适度的”透明,而不是“过度的”透明。
  那么,什么样的透明才算是适度的透明呢?褚老师曾经走访欧洲的一些公益组织,发现那里也并不要求全透明,甚至有的国家不要求公益组织公开披露自己的信息。而且,褚老师长期研究美国的法律制度,发现那里也并不像我国那样,严格要求所有的公益组织都披露自己的信息。根据这些情况,褚老师总结出国外公益组织信息披露规则的几大特点:
  第一,对不同规模的公益组织信息披露要求的严格程度不同。国外通常不会要求所有规模的公益组织都遵守同样的信息披露标准。比如,美国就要求年收入小于5万美元的公益组织的只需要披露很简单的信息,而年收入超过5万美元的组织,则需要披露十分详细的信息。
  第二,信息披露重点面向捐赠人。很多国家并不要求公益组织将信息公开披露,但要求对捐赠人定期报告善款使用情况。比如,德国就不要求公益组织信息披露,但公益组织对捐赠人负有及时告知信息的义务。
  第三,在信息披露的同时,注重保护捐赠人个人隐私。公众的知情权并不凌驾于捐赠人的个人隐私之上,因此像美国仅仅规定大型的公益组织需要披露几个大额捐赠人的基本信息,而其他信息都是不公开的。
  褚老师以为,外国的这些做法考虑的就比我国要周全的多。其平衡了公众、捐赠人和公益组织等多方的利益,而不是单纯的偏袒一方。这种做法值得为我国所借鉴。
  作者:褚蓥 来源:募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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