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新增2类医疗救助对象 21类重特大疾病可获救助
2013年11月23日,记者从市民政局了解到,为切实解决困难群众的因病致贫问题,市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在原有10类救助对象的基础上再增两类,其中全新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将可获得最高8万元的医疗救助。这一政策将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医疗救助对象新增两类
该意见新增的两类救助对象分别是,发生《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病种名录》所列十二种病种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持有《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领取证》的残疾人。这一变化,使得我市医疗救助对象扩大到了十二类人员。
据悉,纳入我市医疗救助的对象均需持有本市常住户籍。此前十类人员分别是:1.城镇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和农村无法定扶养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人但扶养人无扶养能力,本人属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见义勇为者;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成员;4.原精减职工享受定期定量补助人员;5.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七级及以下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及参战参核军队退役人员;6.农村建国前入党的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7.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以内的低收入家庭成员;8.持有《重度残疾人救助证》的残疾人;9.当年自负医疗费总支出大于家庭年总收入,且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城乡居民家庭成员;10.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帮扶对象。
市区医疗救助标准适当调整
该意见适当调整了市区(含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的医疗救助标准,供各县(市)区参照执行。其中住院救助标准不分病种,统一调整为个人负担基本医疗费用按70%的标准给予救助,封顶8万元(含住院和门诊费用)。但持有《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领取证》的残疾人和当年自负医疗费总支出大于家庭年总收入,且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城乡居民家庭成员除外,上述这两类对象住院救助标准统一调整为50%,封顶4万元。
救助重特大疾病扩大到21类
同时,救助病种也得以扩大。救助的重特大疾病范围扩大到21类,同时保留《宁波市医疗救助办法》规定的9类特殊病种疾病。患重特大疾病及《宁波市医疗救助办法》规定的特殊病种疾病的医疗救助对象,其门诊治疗所产生的基本医疗费用,视同住院基本医疗费用予以救助。
据悉,重特大疾病包括尿毒症、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儿童孤独症等。
医疗救助对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后,医疗救助实行即时结报;无法即时结报的,应持相关证明材料按规定程序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提出申请,由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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