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实施后,你可能面临的N种“死法”
根据凤凰网去年的报道,在中国长期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有1000个左右,加上开展短期合作项目的组织数量,总数可能多达4000—6000个。每年通过境外非政府组织流入中国的活动资金可达数亿美元,其活动范围涉及扶贫、助残、环保、卫生、教育等20多个领域。中国公益起步晚,整体穷,不少的本土组织,都是在境外捐赠的支持下逐渐发展起来的。新出台的《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二审稿(下文称“新法”)公示后,公益圈都特别重视,看法规那么dry,让主页君来直接为你盘点,新法实行后,你可能面临的N种死法:
忙死!
国际NGO通常被认为高大上,是公益圈求职就业热门选项之一,新法实行后,这些职位恐怕就不再是香饽饽了,工作量剧增,分分钟还招不到人,忙死啊!
1.工作量剧增
按照新法,境外NGO临时活动每年一申,而设立代表机构五年就得重新申请一次,并且代表机构实习“双主管”制度,除了要找业务主管,还得到公安部门登记,稍微挪一挪,就得这个主管同意,那个主管备案,活动前各种申请,活动完各种递交材料——一个活动稍微多点的机构,估计每年光是跑行政事务,都得跑烂几双鞋。
2.事多就招人吧!
事多没办法,那就多招点人吧,naive!新法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聘请工作人员或者招募志愿者,应当委托当地外事服务单位或者中国政府指定的其他单位办理。(32条)
不知道那些招募国内志愿者出国游学+志愿服务的机构要肿么办……
3.算了不招了,都从歪果过来行不?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中的境外工作人员的比例不得超过工作人员总数的百分之五十。(35条)
是的,不能。
4.忙也得上,中国公益市场那么大不能放弃!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境外非政府组织及其代表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进行募捐或者接受中国境内捐赠。(23条)
收不到捐款就算了,还有可能出现以下情况:某国地震救援队救在云南瓦砾中救出了被困10天的灾民,路人送救援队员一瓶水,被救者亲人送一只鸡蛋?不行,中国法律将禁止境外NGO及其代表接受中国境内捐赠。
5.不在国际NGO工作就没事?
对不起,只要你有涉外项目,国际NGO干不了的活,你也得帮着干,小样,你还跑得了?
饿死!
新法规定,中国境内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接受未登记代表机构、未取得临时活动许可的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委托、资助,代理或者变相代理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活动。(38条)
无需讳言,现在政府和国内的基金会愿意支持倡导工作的少之又少,一刀切断,又不知道有多少倡导型机构饿死。加之,新法中还有一条,境外非政府组织不得资助“政治活动”,否则吊销、取缔、拘留(5条、59条),什么是“政治活动”,这两年的风声鹤唳让人越发摸不着头脑。做倡导的小伙伴请自求多福。
冷死!
境外非政府组织不得从事或者资助营利性活动(第5条),那社会企业怎么办?这个概念这两年在国际上大热,也慢慢的传到国内,最近还有一些关于社会企业的大型活动:前阵子社会企业之父尤努斯才到中国来,弄了一个“格莱珉中国”计划,推动市场方式解决社会问题,你说这还咋继续办?6月份在北京举办首届社会企业与社会投资论坛年会,Cliff Prior(社会企业家基金会UnLtd的CEO),你还来吗?
吓死!
新法全文最关键的一个词就是“活动”: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应当通过依法登记的代表机构进行;未登记代表机构需要开展活动的,应当事先取得临时活动许可。
境外非政府组织未登记代表机构、未取得临时活动许可的,不得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不得委托、资助中国境内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第6条)
活动是什么意思?整部法律对“活动”没有界定。投资,采购,贸易,服务算活动吗?仔细想想,以下情况分分钟发生:
比如,一家英国医院到上海采购医疗设备,上海公司要识别英国医院,到底是营利利还是非营利机构,才敢签合同?
上海出租车司机,接客人从机场到酒店,先要问:你是外国ngo吗?是的话,对不起,拒载
餐厅接待一桌客人,先要做身份识别,ngo?对不起,不能接受委托,开展烹饪活动
通过识别身份类型来区别对待,这难道是在“歧视”ngo?
烦死!
每年都有一些国外基金会面向全球提供访问、游学、奖助学金的项目,自然也覆盖中国大陆,新法出台后,要在中国发奖学金,他们首先得:1.(取得五年资格)去业务主管申请开设代表机构资格,再去公安部门登记 2.年度计划、财务、税务等细节一个都不能少 3.派一个首席代表 4.境外工作人员不得超过50%,得再委托当地外事服务单位或者中国政府指定的其他单位找一个员工……唉唉你别走啊,我还没说完,还有取得一年活动资格的办法,听我说,我要奖学金……
来源:NGO发展交流网作者:鹿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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