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推出社会组织失信“黑名单” 9大措施惩戒失信行为
宁波公益网讯:为进一步规范对社会组织活动的管理,加强社会组织诚信建设,浙江省民政厅制定了《浙江省社会组织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组织失信“黑名单”的认定、发布、监管、修复、撤除等活动,适用该办法。
《办法》对社会组织以及“黑名单”都做了定义。这里所称的社会组织是指在全省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
所谓失信“黑名单”,是指社会组织未依法履行义务,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目录。
这些情形将列入失信“黑名单”
《办法》规定,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发现并核实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将其列入失信“黑名单”:
(一)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伪造、变造或者涂改、出租、出借、转让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印章的;
(四)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五)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核准、备案、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六)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
(七)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的;
(八)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社会组织财产的;
(九)慈善组织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
(十)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
(十一)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
(十二)其他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失信情形。
社会组织失信“黑名单”信息将通过“信用浙江”网站等途径公布,公布期限为3年。公布期限届满后,有关信息将从公示的失信“黑名单”中撤除,转入后台数据库,永久保存。
列入“黑名单”将受到惩戒
社会组织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一)在日常监管中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财务审计和行政检查力度,必要时开展负责人约谈,并责令限期整改;
(二)在行政许可工作中,列为重点核查对象,从严审核行政审批项目,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
(三)限制参加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
(四)限制承接政府授权或委托事项;
(五)限制参加社会组织评估和评比表彰活动;
(六)限制享受专项资金资助、税收优惠等政策扶持;
(七)不得再以社会组织或慈善组织名义开展活动。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八)对已经取得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且未到期的社会组织,予以降低或取消评估等级;
(九)对已经取得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税收优惠等政策扶持的社会组织,取消相关优惠政策。
不过,进入“黑名单”不意味着结果将无法逆转。《办法》规定,社会组织失信“黑名单”公布6个月后,社会组织认为其失信行为已经整改到位,可向作出认定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另外,社会组织对被列入失信“黑名单”有异议的,可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社会组织对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列入失信“黑名单”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来源:浙江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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