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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被拐16年后网上遇父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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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3 09:26: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宁波公益网讯:可能很多人还记得2009年一个悲喜交加的故事,16年前在广州被拐卖的甘林,通过网上寻找父母,巧的是其父母也在网上寻找他,最终一家人团聚。2010年,甘家人向人贩子索赔17万的精神损害费。昨日(03月11日)上午,广州市中院终审判决人贩子应付5万元的精神损害费。2010年,人贩子因拐卖儿童罪,被判刑6年,目前正在服刑。
  被拐16年后网上“相遇”
  1993年,甘林6岁,他的父亲甘正洪领着一帮重庆老乡在广州的建筑工地包工程。有天,两名男子经过工地,说自己在火车上被抢劫了,身无分文。甘正洪夫妇就好心收留了他们,并介绍他们到工地上打工。其中一名男子化名陈国龙,真名邱文龙。当年9月4日,邱文龙与另一名工友张作海(另案处理)在广州市机务段一工地,将甘林拐骗至福建省仙游县,标价5500元卖给了易清福(另案处理)。后来,易清福将甘林交给了其朋友林某抚养,甘林被改名为吴志坚。
  2008年,汶川地震发生后,甘正洪在一个名叫“宝贝回家”的网站上发布寻子信息。而地震发生后,担心亲生父母的甘林也在网上发布寻亲信息,最终在2009年,一家人在网上“相遇”了。半年后,邱文龙被抓。2010年12月,邱文龙因拐卖儿童罪,被判刑6年,并处罚金1万元。
  失子16年一审仅获赔28元
  2011年上半年,甘家人向海珠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向人贩子索赔17万元精神损害费和28元粉红色衣服的损失。一审法院认为,人贩子邱文龙的犯罪行为已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及罚金,根据规定,甘家人在刑事案件审结后,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法院应不予受理。
  最终,一审法院只支持赔偿28元被拐时粉红色衣服的损失费。甘林一家于是向广州市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人贩子既蹲监又赔钱
   昨日(3月11日),广州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终审判决书称,《侵权责任法》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中,邱文龙确实造成甘家人巨大的精神痛苦,对其精神造成了严重的损害,虽然邱文龙已受刑事处罚,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并不影响其承担民事侵权的赔偿责任。因此,甘家人请求邱文龙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虽赢了官司但难拿到赔偿
    对于具体的精神抚慰金赔偿数额,广州市中院判决酌定由邱文龙向原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为宜。尽管获得了法院的支持,然而已投牢的邱文龙说:“我现在已经在监狱服刑,老家在福建农村,家中父母年龄也大,两个孩子还在读书,我没有能力支付赔偿款……我想赔偿也没有经济能力。”甘家人实际难以拿到赔偿款。
    为了寻找失散多年的甘林,甘家早已山穷水尽。然而判决书指出,本案一审二审受理费3700元,依法应由甘家人负担2650元,由邱文龙负担1050元。对此,甘家人表示将向法院提出免交诉讼费的申请。
  律师说法
  刑案精神损害赔偿已可诉
  代理律师蔡险峰认为,广州市中院的终审判决实际上树立了一个新的司法原则,相当于废止了2002年刑案精神损害赔偿不立案的规定。此后,刑案精神损害赔偿将可诉。
  蔡险峰认为,日后类似的刑事案件,受害人如果遭受严重的精神损害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不能不立案了,也不能驳回起诉。而应当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即使加害人承担了刑事责任,也不影响其承担民事侵权的责任。他认为,目前只要是尚未作出终审裁判的案件,也可以按照这个规定来判决。

  来源:东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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