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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办·热点] 面对每年八百起医疗纠纷 未雨绸缪 你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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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1 10:35: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报记者 易 鹤

  上周三,记者从宁波市医疗纠纷理赔处理中心获得了两组耐人寻味的数据:

  一组数据是,在理赔中心成立5年来受理的4019起医疗纠纷中,除688起正在调处外,3331起已调处终结,其中医院报告无责,而经理赔中心调查存在过失做出赔偿的案件399起,协议赔偿金额13269.7万元,协商调处成功率86.6%。

  另一组数据是,在这些案件中,仍有100多起停尸闹事的案件,300多起导致公安介入的案件,依法拘留肇事者100多人次……

  两组数据说明,5年来,宁波在处理医疗纠纷上取得了令人瞩目的积极成效,但恶意、暴力等非理性维权现象依然严峻。

  市医疗纠纷理赔处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证实,当前,职业“医闹”在宁波已基本绝迹,非理性维权成为我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中最突出的问题。

  医疗维权频频“脱轨”

  医疗损害发生后,你知道如何应对和维权吗?也许,不少人的回答是没想过。正因为没有防患于未然的准备,一旦遭遇突发医疗纠纷,人们往往头脑发热,失去理性。

  去年5月12日,奉化一老汉因突发恶心呕吐,并伴有腹痛、腹部不适、腹泻等症状,于当天9时许到当地卫生院就诊,医生初步诊断为急性胃肠炎,并予以对症治疗。因症状未见明显缓解,次日,老汉返回该卫生院就诊,待症状有所缓解后自行回家。没想到,当天21时左右,老汉再次感到全身不适、腹痛加剧,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由于该老汉曾在当地卫生院就医,其家属在悲痛之余,认为卫生院诊治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5月14日子夜,死者家属把尸体放置在卫生院门诊大厅并上香,要求赔偿。

  当地政府、卫生局、公安局、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宁波市医疗纠纷理赔处理中心闻讯后,及时介入,第一时间告知死者家属处置医疗纠纷的合法途径。死者家属随后将尸体移至殡仪馆冰冻,并同意调解。

  调解中,死者家属拒绝尸检,导致死因无法明确。根据现有证据,专家初步推定死者死亡原因为心肌梗塞,医方在诊治过程中存在缺陷。鉴于专家意见,经宁波市医疗纠纷理赔处理中心讨论后认为,该医疗纠纷赔偿额在6万元左右可作为协调基础。

  处理意见宣读后,死者家属因不满赔偿金额情绪激动,再次大闹卫生院,在大厅摆放花圈、上香、点蜡烛、敲铜锣,严重扰乱医疗机构秩序,使正常医疗工作陷入瘫痪。

  事发后,当地政府和派出所依法劝阻,死者家属最终撤离医院,接受赔偿,2名死者家属则因严重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被公安部门治安拘留5天。

  类似因医疗纠纷而导致的闹事案件并不少见。据市医疗纠纷理赔处理中心统计,自2008年以来,因医疗纠纷引起公安介入的案件达371起,停尸闹事110起,依法拘留肇事者109人次。

  他们为何选择对抗

  “患者家属对医疗纠纷知之甚少,是导致大部分非理性维权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宁波市医疗纠纷理赔处理中心副主任邵峰说。

  据邵峰介绍,2008年以前,医疗纠纷发生后,患者家属通过闹事来维权,几乎成为一种常态。市卫生部门统计,当时平均每6天就有一家医院严重被砸,每5天就有一名医务人员被打。3年里,医务人员被打的有213件、308人,医院严重被砸的有230件。“少数患方甚至雇用‘医闹’组织聚众闹事,有的还以‘跳楼’、‘自杀’等形式,或以威胁医生及其家庭成员安全等手段,胁迫医院赔钱。”

  “小闹小赔、大闹大赔、不闹不赔”之风之所以盛行,是因为当时,宁波跟许多地方一样,处理医疗纠纷的基本途径也只有三条:一是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调解;二是请求卫生行政机关调处,鉴定医疗事故;三是向法院提起诉讼。宁波市卫生局医政与中医处副处长柯春海说:“自行协商往往双方对抗性强,容易出现‘医闹’;卫生行政部门介入,总被患者一方认为是胳膊肘往里拐,很难让患者信服;而诉讼则要经历医疗事故鉴定、法医鉴定,需要漫长的诉讼时间,以及可观的鉴定费。”

  不过,从2008年开始,宁波开创出一项“运用人民调解机制,实行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办法。

  医疗纠纷中,医疗机构该不该赔,赔多少,由医患外“第三方”———理赔处理中心计算出“明细账”,然后进行协商,或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予以调解。

  全市各县(市)区都设有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同时组建由医疗、法律等专家组成的专家库,为第三方处置医疗纠纷提供医疗、法律等咨询服务。

  医疗纠纷发生后,如患方索赔金额在1万元以上,都委托理赔处理中心处理,医患双方不再另行协商。这种以“第三方”为主要特征的处置办法,经过5年实践,在依法处置医疗纠纷、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等方面都显现着积极成效。

  “发生了医疗事故,通过便捷合法渠道,完全可以讨到公道并得到合理的赔偿,在此前提下,依然选择通过闹事来解决纠纷无非两种情况:一是心存侥幸,自以为可以通过闹事的方式,获得比应付赔偿金更多的钱;二是不清楚该如何理性维权,当获悉合法维权途径后,他们会选择理性维权并获得合理赔偿。”邵峰说,选择非理性维权不仅徒劳无功,还可能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闹事索赔,不仅赔偿不会增加,甚至会因此触犯法律。”

  邵峰表示,只有理性才能真正维护好自己的权益。这要求患者或患者家属的维权行为不但要合法合规,有理有据,而且要文明、理性、智慧,尤其是不能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而妨碍、损害或剥夺他人的权利;否则,很可能从维权变成侵权。而且,这种建立在过激行为、粗暴态度甚至是暴力方式上的维权,除了进一步激化矛盾,让事情变得更加复杂之外,根本无益于问题的解决。

  理性维权学问多多

  面对医疗纠纷,理性维权是一堂必修课。采访中,市医疗纠纷理赔处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通常情况下,医院在救治病人的过程中,没有人希望意外发生,但意外还是常常发生。应对医疗损害和维权,患方应该未雨绸缪,掌握一些基本的医学常识和维权技巧。

  首先,患方要知道医疗行为具有侵袭性和高度风险性。俗话说“是药三分毒”,尤其是外科手术,无论医术如何高明,设备如何先进,都不能避免对患者的组织和器官进行侵害。但医学上对此有严格的限制,只有在公认的医学标准范围内属于法律允许的行为,才受到法律的保护。

  一般来说,只有在医疗行为上有过失,且该过失行为与医疗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时,医疗损害责任才能成立。

  工作人员指出,发生不良医疗后果,如患者死亡、病情加重、治疗效果不好等,并非均是医疗过失所致,因为医生并不能保证治疗效果,仅能保证医疗的过程符合医疗常规和规范。面对不良医疗后果,患方要冷静分析不良医疗后果发生的原因,必要时应向医生和律师请教,听从他们的分析,做到心中有底。

  另外,作为患方或者患方的代理人一定要掌握科学知识,客观冷静地分析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责任大小,患者就医后出现的结果究竟是医疗机构的不良行为造成、还是自身疾病的自然转移和发展所致,而不应该人云亦云,以免陷于尴尬、被动的局面。

  其次,患方应掌握理性维权的基本技巧。包括收集证据、正确对待鉴定等。邵峰说,患者的维权意识非常重要。每次就诊的门诊病历、曾做过的所有理化检验资料都要保留,以备不时之需。当患者或者家属对医疗过程产生疑问时,要及时收集与本次医疗有关的各种医疗资料,包括医疗费收据等。及时复印或封存住院病历及其它有关实物(手术中切除的器官或组织)。患方还应该及时收集主张赔偿费用的证据,比如误工费证明、护理费证明等。

  在正确对待鉴定上,患方应积极申请,向鉴定方充分说明自己受到的不法损害,充分分析院方过失所在。切勿采取对立和不配合的处理方式。

  最后,患方应客观面对赔偿。根据市医疗纠纷理赔处理中心统计,5年来,有456起案件提出了不合理的高额索赔要求。其中,索赔金额从几十万下降到几千元的有120起,在已处理的3331起案件中,患方索赔金额76452.3万元,实际赔偿金额13269.7万元。事实上,根据《侵权责任法》1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人身损害赔偿有着严格规范的计算标准。赔偿项目一般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13项。从市级医院调处终结的815起案件来看,平均每起赔偿金额为5.71万元。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针对死因不明、责任不清的案件,患方有权要求尸检,但是在宁波,这个权利被70%的患方拒绝了。事实上,这对患方十分不利。因为法律规定,出现死因不明的案件,拒绝尸检的一方要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市医疗纠纷理赔处理中心特别提醒,作为患方应及时要求尸检以查明死因,最好在死亡后48小时内向医疗单位提出尸检的要求,医疗单位依法必须接受其请求。

  新闻链接

  非理性维权

  是时候说再见了

  去年,我市一患者家属在医疗纠纷中因索赔无法获得满足而围堵医院大门,严重破坏医院的日常秩序,最终导致8人治安拘留,9人刑事拘留。

  对非理性维权说不,宁波的脚步越来越坚定。国内首个医疗纠纷处置的地方性法规《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条例》规定,聚众占据医疗、办公场所,在医疗机构内拉横幅、设灵堂、贴标语,或者拒不将遗体移放太平间或殡仪馆,阻碍医务人员依法执业,侮辱、威胁、殴打医务人员或者限制其人身自由,干扰医务人员正常工作、生活,故意损坏或者窃取、抢夺医疗机构的设施设备等财产或者病历、档案等重要资料的行为,经劝阻无效的,医疗机构应报警,现场处置民警应依法处置现场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患方拒不将遗体移放太平间或殡仪馆的,现场处置民警应责令移放,并依法处置。

  目前统计显示,在停尸闹事的110起案件中,患方自行移尸82起,公安强制移尸28人次。

  (易 鹤)

  延伸阅读

  八成医疗纠纷

  源于沟通不足

  据了解,医德素养差、沟通不足、工作失职、技术原因、意外情况是造成医疗纠纷的主要原因,其中八成医疗纠纷源于沟通不充分。

  不重视医患沟通

  临床医师往往忙于手术、治疗,忽视病人的心理需求和感情需求,不能耐心地接待病人和家属,不和病人协商检查治疗方案,并告之治疗的目的、意义和可能的医疗风险等。病人被动接受治疗,一旦发生风险、并发症,即使是目前医学所不可避免的合理并发症,患方也常常不能理解而与院方无休止地争论,甚至拒付医药费。

  随便评价他人的诊疗

  在医疗过程中,由于每个单位的条件、设备和医师的技术水平等因素,对同一疾病的认识能力不同,会有不同的治疗方案,某种疾病在发病初期、症状不典型时容易误诊。然而,当病人再就诊时,有的医师却不加思索地随便评价、指责前面的医师、医院。如:“这种方案根本无效。”“怎么这么晚才来?”还有的上级医师当着病人的面批评下级医师,点评治疗方案,评价治疗效果,如:“这样的病人采取这个治疗方案更好,现方案……”这些常引起病人误解。特别是如果病人留有后遗症、并发症,常导致患方找上门来,追究首诊医院、首诊医师的医疗责任。

  交代预后不客观

  治疗的对象是不同的个体,同样的治疗、同样的药物,反应不同,效果不同,并发症、过敏反应、医疗意外是随时可能发生的,有些是当前医学无能为力的。面对医疗中的未知数,医务人员在交代病情时一定要客观中肯,交代预后不可话说得太满,如:“治疗结束,你就可以吃面条了。”“支架放入气管后,呼吸困难即可缓解。”只将有效的结果告诉病人和家属,无效的可能及并发症没有告知病人和家属,甚至夸大疗效,增加病人和家属对治疗的期望值,而对发生并发症没有思想准备,由此引起纠纷。

  (易 鹤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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