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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办NGO”的提法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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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3 08:23: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由中国红十字会“事件”引发的对于“NGO”的讨论引人深思。但“官办NGO”的提法却值得商榷。所谓“官办NGO”是一个中国特色的称谓,由此用学术语言界定为“政府性非政府组织”,这种语法不通,不合逻辑的提法十分不妥。不仅无助于问题的研究和探讨,也难以得出正确的结论,而只能说明一些现象甚至乱象。
       作为中国政治协商会议界别的八个人民团体,即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侨联、台联、青联和工商联;以及其他由中央机构编制部门登记的20余个群众团体,如中国文联、中国作协、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中国法学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和中国宋庆龄基金会等。这些组织根本不属于“NGO”系列,而是名符其实的政府组织或政府组织的延伸或可以称作“准政府”组织。他们不仅有行政编制,参照公务员管理,而且由国家财政供养,怎么能划入“NGO”的行列中呢?如果再冠以“官办NGO”的称谓,不仅混淆了事物的本质,而且不利于研究真正的“NGO”的生存、发展方向和思路。当然,这种准政府组织的存在和运作,与中国目前的政治体制和经济管理体制密不可分,也无法分开,这是较长时期内需要面对而无法解决的现实问题。但绝不能把此类组织与“NGO”相提并论,更不能冠以“官办NGO”。按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和提法,党派团体也属于“NGO”范畴,由《社团法》来界定和管理,而中国的执政党和参政党都属于行政管理序列,工作人员亦属于国家公务员,由纳税人供养。这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大特色。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没有必要创造一个“官办NGO”的概念。

       对于在我国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NGO”,目前大体上有三种情况:一种是各种基金会组织;一种是在政府机构中由政府发起成立的各种行业协会、商会和学会等组织;一种是由企业或个人自发组织成立的行业协会、商会和学会等,也就是人们习惯上称呼的“草根”组织。这三种组织不管有无主管部门、有无财政拨款和补助、有无原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参与其中,他们应属于真正的“NGO”。对于这类组织的生存和发展,是需要我们广大的社会学者认真研究的,是需要政府制定相应的政策予以引导和管理的。这方面,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具有成功的经验可以借鉴。如在美国“NGO”就是作为政府的对立面而存在的,而其永不改变的怀疑政府的精神,则是民间社团生命的基石。如威斯康辛州麦迪逊市有一个很小的民间组织,他们成立的目标很简单、很直接,就是通过各种方式来监督政府官员,不允许这些公仆以任何理由接受任何礼品。该州通过的法律很严格,以致一个官员接待访客时喝一杯咖啡,都必须自己付钱,否则就会当作受贿论处。该州之所以能通过如此严格的限制性法规,并能有效地约束政府官员的行为,与当地“NGO”强大的压力有关。

       因此,我认为“官办NGO”不是“NGO”。既不值得研究,也不是“NGO”的发展方向。如果承认和默认所谓的“官方NGO”的存在,就可能混淆事物的本质,把中国特色当成普遍规律,而不利于培育和发展真正的“NGO”。即使对这类组织进行改造,也不会使他们弃旧图新,转换机制。指望其通过其自身的改革转变为真正的NGO只能是徒劳之举和自欺欺人之谈。因为,他们本来就是中国特色的政府组织,理应纳入政府职能转变和政治体制改革的范畴去解决,而不需要冠以一个不伦不类的“官办NGO”的名称。

来源:价值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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