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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志愿者拿人财物该如何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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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4 01:51: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0年5月1日晚,大学生杨某和苏某私自制作了胸牌和袖标等“某某博览会”志愿者标志物,冒充“某某博览会”志愿者身份到当地火车站内接下火车的旅客。杨、苏二人接过女旅客张某的拉杆箱和手中的大布袋,在过检票口时,甩掉了张某,回到所在学校将这些财物藏匿在自己的宿舍,价值约3200元。在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检察机关以二人的行为涉嫌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在审理中对杨、苏二人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杨、苏二人行为构成诈骗罪;第二种意见认为,杨、苏二人行为构成盗窃罪。
  首先,杨、苏二人冒充“某某博览会”志愿者的身份骗取了被害人张某的信任,此时还并没有取得这些财物,只是为他们下一步取得这些财物创造了一个方便条件而已。
  其次,在什么阶段,杨、苏二人是通过什么方式实际非法占有了该财物呢?在经过车站检票口的极短时间内,杨、苏二人利用人多混乱、张某不备的情况下脱离张某的视线后非法占有了该财物。
  综上分析可得出结论:帮助被害人张某拿财物,财物事实上仍然在被害人的控制和支配下;杨、苏二人最后非法占有了该财物,是利用财物所有人即被害人不备而秘密占有的,前面所实施的冒充“某某博览会”志愿者的身份在本案中只是一个方便条件,取得财物的性质实际上是秘密窃取的手段。
  最后,法院采纳了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杨、苏二人以欺骗手段取得被害人信任,在帮助被害人拿财物过程中,乘其不备秘密占有被害人的财物,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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