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关闭注册
【宁波公益网】官方网站已正式安全运行 天!        本站由宁波公益网运营团队、鄞州银行公益基金会、宁波帮办志愿服务站联合主办

宁波公益活动发布(新) 公益百科| 公益影像| 公益研究 宁波公益指南 | 公益学院

如果您有好的建议,欢迎联系我们! 联系站长?点我吧! 微博微信自动排版工具

查看: 8475|回复: 0

[帮办·家园] 同居期间一方能否向法院提出解除同居关系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2-2-1 13:00: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家住宁海的应先生与周女士于2010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12月周女士搬到应先生家居住,两人开始同居生活,但一直未去办理婚姻登记。2011年11月,周女士提出要与应先生一起去领结婚证,但此时应先生却说两人性格不合,不愿意去进行婚姻登记,并欲向法院提出要解除同居关系,分割同居期间双方共同购买的财产,应先生能实现他的要求吗?

  

  宁波市律协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委员郑波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案中,应某与周某不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因此,应某向法院提出解除同居关系的要求,法院不予受理。但应某要求分割双方同居期间共同购买的财产,法院应当受理。

  (董小芳 唐 亮)



该贴已经同步到 猴子的微博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关闭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法律声明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   联系我们  |   手机版  |   无图版  |  返回顶部
版权所有:宁波公益网 系统支持:DZX3.4   志愿者咨询/联系:QQ:641061882   捐赠QQ:641061882    志愿者QQ群:暂停加入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内容仅代表发表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宁波公益网立场 本站禁止色情,政治,反动等国家法律不允许的内容,注意自我保护,谨防上当受骗!本站运行在腾讯云

信息产业部备案: 浙ICP备12029035号-3/浙ICP备12029035号-4 Powered by 宁波公益网 Copyright© 2011-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