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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办·热点] 明天我们怎样做志愿者—《宁波志愿服务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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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7 22:07: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周,市人大常委会发出公告,《宁波市志愿服务条例》将于5月4日起正式施行。早在2002年,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了《宁波市青年志愿服务条例》,宁波也由此成为全国第一个进行志愿服务立法的地市级城市。

  时隔10年,志愿服务的方式与规模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新《条例》如何进一步规范志愿服务,保障志愿服务这类“爱心”得到更多人的关注和认同,使宁波“爱心城市”品牌得以不断延续,本周民生解读将一一为你解答。

  志愿服务有了法定宣传周

  《宁波志愿服务条例》的实施,对宁波70万名志愿者来说,是一种鼓舞。今后,对于如何开展志愿服务,志愿服务中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发生的纠纷如何解决,以及志愿者自身权益保障等等,都能在这部《条例》上找到答案。

  与此同时,《条例》将“3·5学雷锋日”所在的那一周正式确立为“市志愿服务宣传周”,在省志愿服务条例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是一项创新,也确立了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的崇高地位。

  招聘优先录用优秀志愿者

  《条例》第41条:“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招考公务员或者招聘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在志愿服务中表现突出的志愿者”,政府和社会各界对志愿服务多方位的保障和激励措施,是志愿者服务事业可持续发展的有力保证。

  志愿服务定义更加明确

  《条例》第3条:“本条例所称的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登记成立,专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条例所称的志愿者,是指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

  本条例所称的志愿服务,是指经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自愿、无偿地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等帮助他人和服务社会的活动。”

  非注册志愿者也受保护

  《条例》第23条:“未注册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其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第34条:“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可以吸纳未注册的志愿者参加。”与省条例中对志愿者的界定仅限于在志愿服务组织登记注册的志愿者相比,本《条例》是一大突破。

  志愿服务活动契约化

  即将施行的《宁波市志愿服务条例》从法律层面全面规范了志愿服务工作。在《条例》第29、30条,志愿服务活动契约化正式提出:“志愿服务组织与志愿者、志愿服务对象可以订立志愿服务协议,明确服务的内容、要求以及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方要求签订书面协议的,志愿服务组织与志愿者、志愿服务对象应当订立书面志愿服务协议:(一)可能危及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二)提供连续两个月以上专职志愿服务的;(三)为大型社会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的;(四)组织志愿者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五)志愿服务活动涉及境外人员的。

  志愿服务协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志愿服务内容、时间和地点;(二)参加志愿服务的条件;(三)志愿者的培训;(四)志愿服务成本的分担;(五)风险保障措施;(六)志愿者责任的免除;(七)协议的变更和解除;(八)争议解决方式;(九)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志愿精神从青少年抓起

  《条例》第42、43条:“教育部门、学校和有关社会团体应当将培养青少年志愿服务意识和能力纳入素质教育内容,并将青少年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情况纳入考核评价体系。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中学应当鼓励学生参加相应的志愿服务活动,将其纳入社会实践或者综合实践活动,并建立相关的评价激励机制。提倡十六周岁以上的青少年参加累计一百小时的志愿服务。”(王 芳 易 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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