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人贩处以死刑,就能遏制贩卖儿童么?
这两天朋友圈被“支持人贩子全部死刑”的帖子刷屏了,也掀起了一阵讨论。之前因为《亲爱的》、《失孤》等电影的上映,要求对人贩处以死刑的呼声已经持续一段时间,现在正好冷静下来,理性地思考这一问题。估计很多不明真相的群众都参与了这场接力—
“我接力!!我在**!我坚持建议国家改变贩卖、残害儿童的法律条款:死刑!!!一定是死刑!!买儿童一定判无期徒刑!而且,无任何附加条件立即执行!!!孩子都没有从头再来的机会凭什么给人贩子改过的机会!!!不求点赞,只求扩散!!”
这条状态在父母圈尤为流传,谁也无法想象失去自己的孩子是怎样的痛苦,看到那些照片也容易伤心落泪。
要求对人贩子处以死刑,固然表达了正义、善良的人们对贩卖孩子的极度痛恨。可是,对么?
其实这样的情绪化并无益处。
益美在此整理了一些观点,供大家讨论思考。
@邓飞(免费午餐发起人)
中国儿童拐卖是一个系统而复杂问题
一,微博打拐团队在四年打拐实践中深刻了解:中国儿童拐卖是一个系统而复杂问题,它的表象是拐卖,它的背后是诸多子问题:譬如城市人群不孕不育增长,计生政策和家族传承,譬如养老忧虑失独痛苦等等。
二,我理解呼吁死刑者的愤怒,我也同意加码对拐孩子者惩罚,并开始惩罚买孩子者,遏止买卖市场,但反对对拐孩子者一律死刑。
三,处死刑有法律流程,死刑也从来不是问题根本解决方法。朱元璋杀贪官扒人皮,也没有解决王朝腐败汹涌问题。贩毒一样,拐卖也一样。
四,不简单粗暴,不做口炮,不人云亦云,独立冷静,找到儿童拐卖问题症结,对症下药,消除病灶,我们才能根本而有效解决问题。
五,从来没有一劳永逸的灵丹妙药,我们需要耐心、时间和艰苦卓越的努力。其中政府要多努力,因为有些问题只有政府政策才能解决。
@韩青(自媒体人)
判人贩子判死刑,反会害了被拐儿童
1、感情可以理解,如果我是丢孩子的父母,也会有杀了人贩子的心。如果可以投票,多数人会支持将人贩子判死刑。想起老布什竞选时被问,如果有人**了你的老婆,你会怎么办?老布什拍案而起,老子杀了他!竞争对手则回答,我会选择报警…结果,老布什当选美国总统。
2、问题有多严重?官方数据,每年约有1万儿童被拐,民间估计有说7万的,有说20多万的,鉴于父母多会选择报警,我更相信第一个数据。
3、死刑能否解决贩卖儿童问题?a.中国自古有死刑,但铤而走险的人历朝历代都有。b.美国不同州的犯罪率统计数据表明,死刑和犯罪率高低没有必然关系。c.法学家贝卡利亚说,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它的严酷性,而在于它的必然性,所以如何抓住人贩子才是问题所在。d.如果有死刑,会不会增加人贩子灭口的几率?让孩子先活下来比找到他们更重要。
4、有需求就会有拐卖,想想哪些人会收养这些孩子?能不能先做下相关调研,同时降低合法收养的门槛,再不济,也鼓励中国父母去非洲收养孩子,就像美国来中国福利院收养孩子一样。
5、有人建议医院保存新生儿DNA样本,我不清楚这个成本有多高,但这肯定需要计算衡量,而且即便有,就真能防止孩子被拐吗?做手脚走后门的成本应该更低。而且还要考虑父母的意愿、家庭的境况、隐私的问题等。
6、中国每年约有十万的弃婴,该不该判这些父母死刑?三鹿奶粉婴儿案受害者至少有三十万,还有之前阜阳的大头婴儿案,有几个人被判死刑?死的也多是无关紧要的角色,多是无权无势的穷人。一味喊杀除了满足虚幻的复仇欲,解决不了什么问题,只会制造新的不公。
7、公益的本质是要寻找社会问题的解决之路,以捍卫或增进公共利益,而不是只要有人支持有人叫好就是公益。失子父母的感情可以理解,但如果这是冠以公益旗号的组织化的运作和传播,就只能对此公开说不了。沉浸在这种虚妄的期待中,只会浪费资源,害了被拐儿童。
@谈小超:青年慈善家、策划人
死刑不能根本改变拐卖儿童这个复杂的“产业链”
1、关于立法。我国现有《刑法》已有明确规定(见附文),法条无需改变,这是量刑问题,应呼吁从严审判;
2、关于死刑。我一直主张废除死刑,因看似人道,并不人性。死刑不是正义,甚至可能加重暴戾,它的犯罪遏制力不比其他刑罚更具威慑。司法不独立,死刑程序控制不力,权力滥用更可怕。
3、关于拐卖儿童。死刑不能根本改变这个复杂的“产业链”。
首先,人贩子固然可恨,但被拐儿童的监护人也应负有最大责任,作为家长,加强安全防范教育是关键。
其次,“买卖同罪”不可行,相当一部分买方的行为是适应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其动机往往也出于善意,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更为迫切。
再有,有市场需求就会有交易,推广合法正规便捷的领养方式,来改变买卖的源头。
最后,最大限度地消灭贫穷,才会最大限度地消灭犯罪,这往往不是道德问题,而是经济问题。
法律的制定永远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上,去寻找真正的解决途径,从自身开始,没有人是永远的局外人。
附文: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麦姐:北大法学院,德国海龟,媒体人
既然不能加刑,怎么才能尽量减少拐卖儿童呢?
1、增加对收买人的刑罚。
按照目前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
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而这些被拐儿童的购买者通常都是家里没有孩子的农村家庭,对被买儿童不仅没有虐待行为,反而当自己亲生骨肉一样对待,都符合这一条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于是购买儿童的一方完全不承担法律责任,市场需求又长期存在,这门生意如何杜绝得了?
所以,法律责任是一定要承担的,但不是网上盛传的“买卖同罪”。仍然是罪刑相适应原则,贩毒和吸毒不同罪,倒卖野生动物制品和购买这些产品也不同罪,都是一个道理。
2、大力增加宣传,从村干部抓起。
上面说过,购买儿童的大多是农村没有孩子的家庭,或者没有男孩的家庭。他们对法律并不是很了解,而人贩子又恰恰满足了他们对“养儿防老”的刚性需求。
然而,在警察解救被拐儿童时,经常遇到村民的激烈反抗,大多需要趁夜实行解救。原因就是村民对孩子也是一片真心,更是对养育后代的一种执着,村民共同体心知肚明,同仇敌忾。
所以,法制宣传教育要从村干部抓起,责任到人,让普通村民真正意识到法律的严肃性。
3、捋顺收养程序,让领养不再复杂难懂
这一点,釜底抽薪,把购买儿童的需求彻底掐断。如果所有人都知道一个合法、正规、透明、方便的途径能够领养一个孩子,谁还会冒着被判刑的危险去买一个来历不明的孩子呢?
根据《收养法》,领养程序倒是不复杂,复杂的是去哪儿能找到合适的孩子领养。抚养孩子真正有困难的家庭,可不可以有一个方便的途径将孩子交给需要的家庭领养,政府如何疏通这个渠道。我想这是比惩治人贩子更紧迫更重要的问题。
从需求源头入手,利用市场的方法杜绝一种交易,远比高压方法来得有效率。
题图为REPORT的救助被外卖妇女儿童公益广告
处死更多人贩,就无儿童拐卖?显然这并不是这么简单的问题。你的参与能改变一切,但那一定是理性地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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