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份遗嘱内容相抵触应以哪份为准
李大伯生前有两份遗嘱,一份是2007年所立,明确两套房子由两个儿子各继承一套,并办理了公证;另一份是2010年所立,指定两套房子全部由大儿子继承,未进行公证。李大伯去世后,两个儿子为此发生争执,大儿子认为遗嘱应以最后一份为准,两套房子由他一人继承;次子则认为第一份遗嘱进行了公证,具有法律效力,应按公证遗嘱进行分割。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协商无果,诉至法院。那么,这两份遗嘱应以哪份为准?
宁波市律协婚姻家庭委员会主任、浙江蓝泓律师事务所主任程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根据以上规定,如果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均未办理公证的,则以最后遗嘱为准;如果有一份办理了公证的,不论先后,应以此份公证遗嘱为准。
本事例中,李大伯第一份所立遗嘱是公证遗嘱,第二份遗嘱未采取公证形式,不得撤销、变更第一份遗嘱,因此应以第一份遗嘱为准,两套房子由两兄弟各继承一套。
(金晓东 唐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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