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关闭注册
【宁波公益网】官方网站已正式安全运行 天!        本站由宁波公益网运营团队、鄞州银行公益基金会、宁波帮办志愿服务站联合主办

宁波公益活动发布(新) 公益百科| 公益影像| 公益研究 宁波公益指南 | 公益学院

如果您有好的建议,欢迎联系我们! 联系站长?点我吧! 微博微信自动排版工具

查看: 7225|回复: 0

[帮办·家园] 两份遗嘱内容相抵触应以哪份为准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2-6-14 21:08: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李大伯生前有两份遗嘱,一份是2007年所立,明确两套房子由两个儿子各继承一套,并办理了公证;另一份是2010年所立,指定两套房子全部由大儿子继承,未进行公证。

  李大伯去世后,两个儿子为此发生争执,大儿子认为遗嘱应以最后一份为准,两套房子由他一人继承;次子则认为第一份遗嘱进行了公证,具有法律效力,应按公证遗嘱进行分割。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协商无果,诉至法院。那么,这两份遗嘱应以哪份为准?

  

  宁波市律协婚姻家庭委员会主任、浙江蓝泓律师事务所主任程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根据以上规定,如果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均未办理公证的,则以最后遗嘱为准;如果有一份办理了公证的,不论先后,应以此份公证遗嘱为准。

  本事例中,李大伯第一份所立遗嘱是公证遗嘱,第二份遗嘱未采取公证形式,不得撤销、变更第一份遗嘱,因此应以第一份遗嘱为准,两套房子由两兄弟各继承一套。

  (金晓东 唐亮)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关闭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法律声明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   联系我们  |   手机版  |   无图版  |  返回顶部
版权所有:宁波公益网 系统支持:DZX3.4   志愿者咨询/联系:QQ:641061882   捐赠QQ:641061882    志愿者QQ群:暂停加入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内容仅代表发表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宁波公益网立场 本站禁止色情,政治,反动等国家法律不允许的内容,注意自我保护,谨防上当受骗!本站运行在腾讯云

信息产业部备案: 浙ICP备12029035号-3/浙ICP备12029035号-4 Powered by 宁波公益网 Copyright© 2011-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