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讲堂 宁波公益网讯:刘某的父亲生前欠胡某6万元债务。胡某认为“父债子还”天经地义,故在刘某父亲过世后要求刘某清偿该债务。刘某认为这是父亲生前的个人债务,且父亲过世后没有留下任何遗产,因此他没有义务清偿。双方为此闹得不可开交。
鄞州区司法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由此可见,“父债子还”并非天经地义。父辈的债务,子女应当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同时还要区分该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家庭债务,若是父辈为支付家庭日常费用或者因无人赡养所负债务,属于家庭债务,子女还是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清偿。 本案中,刘某的父亲没有留下任何遗产,因而其生前欠下的6万元债务,刘某没有义务清偿。但考虑到胡某年事已高,当时借钱给刘某父亲也是出于好意,经过东吴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调解,刘某从人道主义角度支付给胡某2万元。 (董小芳 王琼硕 张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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