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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办·家园] 为躲避债务 离婚并放弃全部财产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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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6 14:10: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陈先生与妻子章女士在2006年登记结婚。2011年3月,因购房所需,陈先生向朋友李先生借款30万元,双方约定于2012年3月底前归还。
  
  转眼一年过去,陈先生夫妇未及时向李先生表达还债的意愿,李先生便向陈先生夫妇提出此事,陈先生开始推脱,并提出自己和妻子已于2011年12月协议离婚,自己名下没有任何财产,无力偿还该笔债务。为了证明事实,陈先生还向李先生出示了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上载明:陈先生和章女士夫妇共有的全部财产包括两套房产和一辆小车均归章女士所有,对外债务则全部由陈先生承担。章女士认为陈先生的借款她不知情,应由陈先生自己承担归还义务。
  
  李先生心生愤怒,觉得陈先生夫妇是以假离婚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几番交涉无果,李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陈先生和章女士共同偿还借款30万元。
  
  宁波市律协婚姻家庭委主任程慧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本案中,陈先生向李先生借款用于购房,该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陈先生虽与妻子章女士签订财产分割协议放弃自己全部财产权利,使自己处于无力还债状态,但这份协议不能对抗作为第三人的李先生,李先生可以要求陈先生和章女士共同偿还该笔借款。至于陈先生夫妇的离婚协议书里的约定内容,只能约束他们双方内部,也就是说,一方还款后,可以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要求另一方承担还款责任。
  
  (金晓东 唐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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