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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办·互助] 7月3日真情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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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4 13:44: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医托很可恶

  请大家共同抵制

  一位女士:

  上几天下午两点多时,我去宁大附院进行孕检,挂号后在二楼大厅候诊,碰到一个穿着医生服装的人跟我说,双休日妇科医生都不在医院坐诊的,在某某医院门诊坐诊,他让我去位于江北的那家医院门诊。

  我马上乘公交车到了该门诊。坐诊医生姓王。以前孕检只需做个B超就可以了,但在这里却做了很多的常规检查,花了500多元。对此收费我有疑义,所以致电到宁大附院了解情况,院方人员承认他们院里有医托现象,而且也确定双休日医院妇科是有医生坐诊的。我现在要投诉宁大附院,明知有医托的现象却不阻止,要求给一个合理的答复。

  宁大附院答复:

  一、杨女士质疑为她诊疗的医生是宁大附院妇产科王医生,经核实,我医院并无王医生在杨女士声称的医院坐诊。

  二、医院在管理医托问题上已经采取了多种措施,如:门诊各楼层显眼位置摆放“谨防医托,小心受骗”的提示牌;各楼层设有保安,发现医托立即进行驱赶,保卫每天对门诊部门巡逻3-5次;物业保安经理、保安队在门诊定点巡逻驱赶医托。我们医护人员如发现医托,也会上去制止。

  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医托”很难界定,即使现场被公安部门抓获,如果“医托”和雇佣他(她)的医疗机构双方互不承认,很难证明他(她)就是“医托”,此外,对“医托”的查处还存在法律空白,没有相应的处罚手段,起不到威慑作用,这也是“医托”猖獗的原因之一。希望广大市民朋友提高警惕,不要随意听信陌生人言词,共同抵制“医托”行为。

  记者:

  不久前记者曾接到宁大附属医院一位医生的投诉,他说他们医院门诊大厅医托太多了,他很着急。这位医生希望记者能报道一下这个情况,提醒更多市民不要上当。

  今天我们刊登这组稿件,希望能给广大市民提个醒,医托可恶,大家小心了。我们到医院看病的时候,对主动上来打招呼推荐医院、医生和药品的人,都不要理睬,这样就可以避免上当。

  (陈雅珍)

  请不要在流动肉摊上买猪肉

  一位先生:

  每天早上4点,宁海龙海批发市场外面有卖猪肉的流动摊贩,低价销售,流动摊贩提供的猪肉很不安全,希望政府部门能够干预。

  宁海县城管局:

  对于流动肉摊的管理,县里和各职能部门都高度重视。从2013年元月开始,在县政府统一协调下,我局联合工商、公安、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对城区流动肉摊开展了为期两个月的整治。

  投诉中反映的地点,一直是联合整治的重点。接到投诉后,我局进一步加强了对该区域的日常管理。群众反应这个地点的流动肉摊在整治前是经常出没,整治后偶尔零星在凌晨三四点出现。我局随即安排人员连续几天在凌晨四点对龙海市场周边进行巡查,对出现的流动肉摊进行了暂扣经营工具处理。今后,我局将继续加强对龙海市场周边的巡查管理。

  记者:

  我们都知道,政府部门对肉类流通领域的管理非常严格,以保证市民的食用安全。流动肉摊上的猪肉,脱离了管理流程,私宰私卖,非常不安全。流动肉摊之所以屡禁不止,是因为有人购买。如果没有购买方,流动肉摊就没有存在的基础。政府部门的查处范围毕竟有限,只有广大市民共同配合,才能真正消除流动肉摊。

  我们需要做的事情很简单,那就是,为了自己和他人的饮食安全,请不要在流动肉推上购买猪肉。

  (陈雅珍)

  记者走进12345

  蛟川书院没有让学生做奥数题

  杨先生:

  我看到有媒体报道说,镇海蛟川书院面试学生的时候,让学生做奥数题,我个人认为学习奥数对学生毫无益处,要求政府重视这个问题并作出处理。

  宁波市教育局回复:

  根据了解及实地调查,蛟川书院的招生工作严格执行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在面谈过程中没有涉及小学学科知识以外的测试内容,更没有让学生做奥数题。教育局将进一步加强对学校招生工作的监管,要求学校规范有序做好招生工作。

  (陈雅珍)

  知青返乡落实户籍

  需要去市档案馆调取资料

  杨先生:

  我是知青,1972年下放到东北,我在东北已经42年了。其他一起下放的知青基本上都回宁波了,我户口一直没办法迁回来,不知道是怎么回事。咨询我的户口是否能迁回来?

  宁波市公安局答复:

  宁波市知青返乡需要到市档案馆调取相关资料,并由市档案馆开具知青证明。凭此证明可向当地户籍管理部门申请迁入户口。

  关于杨先生咨询的知青返乡户籍政策,我局已详细回复。(陈雅珍)

  处罚驾驶员乱倒渣土行为有重典

  奖励举报者措施尚未出台

  陈先生:

  有一些驾驶员在各处乱倒渣土,据说他们每倒一车,就能拿到140元,是金钱让他们丧尽天良。建议市政府能重奖举报者,从重处罚乱倒渣土者。

  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处答复:

  一、关于对乱倒渣土行为进行严格处罚的建议,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根据第二十六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另外,根据甬渣领办〔2012〕3号文件《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运营考核管理办法和宁波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管理部门通过建筑渣土监管平台,对建筑渣土资质企业及运输车辆实施记分考核,进行动态化管理。《通知》明确指出:“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每次记20分。”年度单车记分考核记满50分则取消车辆建筑垃圾运输资格,自取消资格之日起1年内不得在市中心城区从事城市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业务。

  二、关于“重奖举报”建议关于对举报者进行重奖的建议,我们也将学习借鉴其他城市先进经验,制定可行性方案,鼓励市民对违规运输车辆和偷排乱倒行为进行举报。

    (陈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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