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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地方性法律法规] 法规:关于开展四大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通知(甬民发〔2013〕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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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16 13:30: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市级相关业务主管单位,各县(市)区民政局,局机关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全会精神,加快推动我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社会组织发展,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市综治委《关于印发〈宁波市现代社会组织培育管理机制项目推广工作方案〉的通知》(甬综治〔2013〕4号)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实行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等四大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直接登记范围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需要前置审批的,以及政治法律类、宗教类社会组织,境外非政府组织在甬代表机构外,成立下列社会组织向民政部门直接登记:

  (一)行业协会商会类:同一行业经济组织及其相关单位为维护和增进全体会员共同的合法利益而自愿组成的行业性社会团体(含行业性商会,不含异地商会)。

  (二)科技类:专门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资助与奖励、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科学技术知识交流与普及等业务的社会组织(不含社会科学类)。

  (三)公益慈善类:开展扶贫济困、救孤助残、助老扶弱、赈灾救援等业务为主的慈善类社会组织,以及无法明确业务主管单位或业务主管单位明确表示不承担业务主管职责,但社会服务发展需要的、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为主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

  (四)城乡社区服务类:为城乡社区居民提供公益服务、慈善救助、文体娱乐、社区协同管理等服务的基层社会组织。

  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向市、县两级民政部门申请直接登记(基金会限市本级民政部门);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向县级民政局申请直接登记。

  直接登记工作开展前已注册登记的上述四大类社会组织,在国家有关社会组织政策法规修订出台前,其管理模式不作调整。

  二、直接登记程序

  申请直接登记的四大类社会组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名称预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直接登记的四大类社会组织实行名称预登记,符合直接登记范围和名称管理有关规定的,核发名称核准通知书。社会组织凭该通知书办理银行开户和验资手续。

  申请名称预登记的社会组织的发起人或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宁波市直接登记社会组织名称预登记申请表》、拟成立组织的可行性报告、发起人或举办者简介和身份证明。

  登记管理机关应做好名称预登记审查工作,必要时可就拟成立组织的业务范围、成立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等事项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二)成立登记。申请直接登记的四大类社会组织,无需提交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提交的章程草案不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其他材料仍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要求申报。

  申请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仍按筹备和成立登记两个阶段和流程办理。申请直接登记的四大类社会组织成立登记前的所有筹备活动均须提前书面报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将视情进行现场监管。

  (三)核发证书。登记管理机关按规定对申请直接登记的四大类社会组织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法人登记条件的下发行政许可决定书,核发登记证书。登记证书上业务主管单位一栏标注“直接登记”字样。

  (四)后续登记管理。直接登记的四大类社会组织在申请变更、注销登记、分支(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等审批事项,直接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进行年度检查时,年检材料直接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核。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紧紧围绕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全会的精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推进登记管理机构、队伍和能力建设,充实工作力量,认真履行职责,扎实推进四大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工作。

  (二)加强综合监管。各地要推动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系,充分发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财税、质监、人社、公安等综合部门的作用和功能,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真正形成“宽进严管”的工作合力,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三)及时总结分析。开展四大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是推进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各地要切实做好四大类社会组织的直接登记工作,认真总结直接登记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分析实际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相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市民间组织管理局。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满30日后施行。

  附件: 宁波市直接登记社会组织名称预登记申请表.doc (31 KB, 下载次数: 2679)

  宁波市民政局

  2013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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