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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办·热点] 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政策出台 非营利性公益性事项 优先向社会组织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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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2 13:17: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民生解读

  近日,市民政局、财政局、发改委和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出台了《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了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承接主体、购买内容、购买机制和资金管理等内容。

  4A级以上社会组织优先承接服务项目

  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为各级党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承担的群团组织。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必须依法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设备、人员和专业技术等条件。具体规定如下:依法在我市各级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施设备、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社会信誉良好,上年度年检合格;符合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对4A级(含)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承接服务项目。

  非营利性公益性事项优先向社会组织购买

  《意见》规定: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组织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事项,非营利性、公益性的事项应优先向社会组织购买。各购买主体要优先将《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等相关文件确定的基本公共服务内容纳入购买范围。

  购买内容具体包括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公共交通、住房保障、社会保障、公共就业等领域的部分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社区事务、养老助残、社会救助、法律援助、社工服务、社会福利、慈善救济、公益服务、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和宣传培训等社会事务服务事项;行业资格认定和准入审核、处理行业投诉等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科研、行业规划、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审计评估、检验检测等技术服务事项;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论证、绩效评价等辅助性和技术性事务;按政府转移职能要求实行购买服务的其他事项。

  《意见》规定:交易活动应按《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实行公开、透明、竞争性的机制,按规定应进入各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要进场交易;购买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并建立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评估工作机制。

  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政社分开

  在实践过程中,我市一直积极探索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通过职能转移、以奖代补、项目运作等方式扶持社会组织发展,提高其服务社会的能力,满足社会多样化需求。

  《意见》的出台,鼓励规范了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行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政社分开,拓展政府和社会组织合作渠道,促进了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标志着我市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开始迈向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王芳 邓天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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