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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热点] 9月7日民政部就慈善法实施各项工作进展召开新闻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文字实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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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14 08:43: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6年9月7日10时,民政部举行慈善法实施工作进展专题新闻发布会,介绍慈善法实施各项工作进展,并答记者问。以下是文字实录:

  [民政部办公厅副主任、新闻发言人上午好!欢迎大家莅临今天的新闻发布会。我是民政部办公厅副主任、新闻发言人王克强。今天我们邀请到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副局长安宁、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副司长孟志强和社会工作司副司长黄胜伟,来为大家介绍慈善法贯彻实施的有关进展情况,并回答大家的提问。


  首先,我简要通报今年3月慈善法颁布以来我部有关工作情况,主要开展了四方面工作:一是周密制定学习宣传贯彻慈善法的工作方案。明确了职责分工,提出了具体任务、进度安排及工作要求,为学习宣传贯彻工作提供了指引。二是积极组织学习宣传培训。协助全国人大有关部门编写出版了慈善法释义、慈善法学习问答。部领导带头在权威媒体发表解读文章。举办了面向民政部机关、民政系统、社会组织的学习培训或有关座谈研讨。举办了中华慈善博物馆开馆仪式和第九届“中华慈善奖”表彰仪式。组织各地广泛开展了首个“中华慈善日”活动。相关媒体开设了慈善法专栏。通过这些措施,特别是在我们媒体的有力宣传下,促进了慈善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三是抓紧制定配套法规政策。先后联合或协商有关部门出台了做好慈善信托备案、慈善组织登记、慈善组织认定、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及服务平台管理等政策文件。遴选了首批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还有很多法规政策正在征求意见或会签之中,计划到今年底一共出台法规规章政策13件,明年出台8件。四是指导推动各地抓落实。向全国民政系统先后下发了学习贯彻慈善法的通知和做好慈善法实施工作的通知。积极争取有关方面支持,强化机构、人员和经费保障机制,加强服务和监管能力建设。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联动,形成了抓落实的工作合力。

  以上是我部所做工作的简要通报。为了抓好慈善法的落实,民政部内部也作了相应分工。有关慈善组织的登记、认定、募捐管理、举报受理、执法检查以及相关税收、用地、金融等政策制定,由社会组织管理局牵头负责。慈善事业的行业管理,慈善信托管理、慈善表彰、慈善文化、非慈善组织活动管理等,由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牵头负责。有关志愿服务管理由社会工作司牵头负责。

  下面,请社会组织管理局安宁副局长介绍有关情况。

  [社会组织管理局副局长各位媒体朋友,根据职责分工我简要的向大家介绍一下慈善组织有关法规政策的制定情况。

  一,关于社会组织有关登记管理条例的起草制定情况。

  《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慈善组织的组织形式、登记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就是说,慈善组织不是一个新的法人组织。在慈善法公布以后,民政部抓紧启动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修订工作,经过广泛的研究,我们起草了征求意见稿,并广泛征求了中央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目前征求意见稿已经上报国务院。这次修订,在组织形式、登记管理制度上将慈善组织与社会组织作了衔接,同时将民办非企业单位更名为社会服务机构。

  二、《慈善法》配套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慈善法》构建了慈善领域的基本制度,健全了慈善事业的体制机制,确定了民政部门在慈善工作的主管职能。为落实《慈善法》的改革创新举措,政策法规司和我局以及其他司局紧密配合,已经完成了三项制度建设:

  一是慈善组织登记认定制度。《慈善法》对存量社会组织,规定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按照《慈善法》授权,我们制定了《慈善组织认定办法》,已经于8月31日以民政部第58号令公布。《办法》主要是强化了对慈善宗旨和慈善行为的检验,对认定条件、认定程序、申请材料、证书换发、法律责任等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对增量慈善组织,《慈善法》通过将法人资格获得与慈善组织属性认定合一,简化了准入手续,据此我们也下发了《民政部关于慈善组织登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设立慈善组织在申请材料、登记审查、注销清算、登记证书等方面的要求。通过认定和新登记,畅通了慈善组织准入通道。

  二是公开募捐活动管理制度。《慈善法》对公开募捐资格作了开放式规定,慈善组织可以公开、公平地争取社会支持,为构建良性竞争的发展格局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慈善法》又对公开募捐活动以及相关的财产管理作出一系列规范性要求。为了落实这些制度安排,确保公开募捐活动依法有序进行,我们制定了《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以于法周延、于事简便、回应社会关切为原则,根据各类社会组织的性质,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不同条件、程序,明确了一般性公开募捐、异地募捐、突发事件募捐的备案方式,规范了网络募捐、合作募捐、急难救助募捐。这个办法也已经于8月31日以民政部第59号令对外公布。

  三是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广播、电视、报刊、电信特别是网络渠道开展的“线上”募捐活动,已经成为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的主要途径,《慈善法》也对此进行了专门规定。8月30日,民政部会同工信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信办出台了《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明确了这些媒体在提供公开募捐平台服务时应当对募捐主体进行必要的身份验证,要记录保存有关信息,要对民政部门履行慈善组织监管职责予以配合;也规定了有关主管部门对广播、电视、报刊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的监管职责。个人为了解决自己或者家庭的困难,通过上面所说的这些“线上平台”进行发布求助信息的,平台应当在显著位置向公众进行风险提示,信息的真实性由发布者个人负责。

  此外,《慈善法》第六十条规定了慈善组织运用慈善财产的基本原则,明确了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标准,并授权民政部会同财政、税务等部门共同制定其他慈善组织的相关标准。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有关规定,是对慈善组织履行慈善宗旨进行行为检验的重要依据。经过深入的调查并委托专家进行专门的量化分析,我们和财政、税务有关司局共同研究,起草了标准的征求意见稿,最近也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目前这个标准正在作最后的修改,接下来将会签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近期出台。

  我们希望慈善组织入门开始就能够自觉的推行诚信和自律的原则,推动慈善组织健康有序的发展。

  三、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遴选

  《慈善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我局于4月份启动了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指定标准的研究工作,7月20日以部办公厅名义面向社会发布《关于遴选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的通知》。到8月5日,有47家平台递交的申报材料,经过形式审查和专家评审,一共确定了13家平台为首批慈善组织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于8月31日正式发布第379号公告,进行了公布。[09-0710:10]

  总的来说,围绕《慈善法》的贯彻落实,就慈善组织的登记认定和管理,我们完成或者基本完成了五项工作。经审查,民政部已经于9月2日认定了第一批16家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为慈善组织,由李立国部长向这些组织的代表颁发了新的载明慈善组织属性的登记证书和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下一步,我们将通过制定《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社会组织年度报告办法》、《社会组织负责人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修订《社会组织评估办法》等工作,建立健全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社会信用、评估制度。我们还将按照《慈善法》的授权,着手研究制定"慈善组织财产保值增值投资管理"的具体办法,启动统一慈善信息平台的建设。上述工作力争在2017年底完成,初步形成慈善组织管理的基本体制

  在《慈善法》配套政策的制定过程中,新闻界的朋友们始终给予了大力的支持,你们及时反映社会关注的问题,提出了许多好的意见和建议,帮助我们进一步完善了方案,细化了标准;政策出台后,也作了大量深入、准确的解读。宣传政策的过程,也是一次全面广泛的普法过程。借此机会,也向新闻界的朋友们表示衷心的感谢,谢谢!

  下面请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孟志强副司长介绍有关情况。

  [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副司长各位媒体朋友,大家上午好!下面我就我们司的一些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向各位媒体朋友们做一个简要的通报。

  首先,在步入正题之前先简单的介绍一个小的情况就是,9月1日在我们新中国首部《慈善法》施行之日,我们在江苏的南通,搞了江苏南通中华慈善博物馆的开馆仪式,并且在这个博物馆举行了第九届“中华慈善奖”的颁奖仪式,相关的系列活动也是在我们《慈善法》的第一天施行的具有历史意义的日子举行。这个过程当中,在各位媒体朋友的大力支持下,从9月1日《慈善法》实施到9月5日法定的第一个“中华慈善日”,应当说是掀起了一个《慈善法》的宣传以及我们慈善事业宣传很大的高潮,很好的普及了慈善的理念、传播了慈善的文化,宣传效果也是很好的。所以我们也是利用这个机会先行对各位媒体朋友最近一段时期以及长期以来对慈善事业的关心和关注给我们的支持表示感谢。下面我着重的就今天发布会的主题,涉及到慈善信托的工作,我给各位媒体朋友做一个通报。

  在《信托法》关于公益信托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慈善法》设专章规定慈善信托,明确了慈善信托的定义、设立要件、民政部门的备案职责等,并规定了民政部门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职责。经过研究论证并报请部领导同意,我部决定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会同银监会共同制发《关于做好慈善信托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备案层级管辖、备案需提交的材料、管理和监督等法律明确规定和授权事项作出规定,以便在《慈善法》实施日起,各地在处理慈善信托备案工作时有章可循。

  我们做这个文件也是经过了反复的研究论证,并且多方的征求了全国人大、银监会、中国信托业协会业内专家、信托公司、社会组织、地方民政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并且到很多地方进行了调研,所以也是经过了充分的研究论证的过程,这个《通知》于8月25日正式印发。关于这个《通知》我想给大家着重介绍以下几个方面。

  《通知》把握了三个基本原则:一是依法行政。严格按《慈善法》、《信托法》等法律规定和授权设定相关权利义务,避免备案成为变相的审批。因为大家知道《慈善法》明确讲到慈善信托施行的是备案制度,而《信托法》当中规定是审批的,按照后法优于先法的原则,按照《慈善法》来讲要备案,所以我们制定《通知》当中要把握住这一点,备案就是备案,不要使备案成为变相的审批。二是鼓励创新。《通知》只解决慈善信托备案管辖、备案内容和备案程序、履职检查等现实问题。至于慈善信托实践中可能出现的其他问题,则鼓励从促进和规范慈善事业发展角度,根据慈善信托本质要义和立法本义研究处理,进行探索,积累经验。三是注重操作性。为便于法律实施后的实际操作,在给实践创新预留充分空间的同时,对法律授权内容尽量清晰和细化,执行程序尽量明确和完整,工作文本尽量统一和规范。所以大家如果注意到我们这个《通知》,其实在备案的申请书、在备案的存单、备案的回执等等方面,我们都是统一的格式,这样便于地方民政部门在很短的时间之内便于操作,可以提高备案工作的效率。[09-0710:17]

  我们在制定《通知》当中重点把握了以上三个方面的原则,至于《通知》的主要内容我只点个题,因为这个文件网上已经都公开发布了,大家都可以看到了。《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四个部分:一是确定备案管辖机关。根据信托公司和慈善组织目前的监管行政层级,《通知》分别就不同的受托人确定了不同层级的民政部门来履行备案职责。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信托公司设立慈善信托同时向银监机构报告。二是确定备案程序和要求。《通知》分别对设立备案和重新备案的程序、提交的书面材料清单及民政部门对备案的处置作出规定。三是确定民政部门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慈善信托的监管职责。民政部门根据《慈善法》授权,依法履行接受报告、公开信息、监督检查及行政处罚等管理职责。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授权,依法履行对信托公司慈善信托业务和商业银行慈善信托账户资金保管业务监督管理职责。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通知》对监督检查内容进行了细化。四是对民政部门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做好慈善信托实施工作提出要求。包括要在统一的信息平台上公开慈善信托有关事项,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要强化风险防控,规范投资行为,防止借慈善信托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洗钱等。

  关于这个《通知》就介绍这么多,我想可能各位媒体朋友也肯定会关心9月1日《慈善法》已经施行了,我们的《通知》9月1日已经正式实施了,今天是9月7日,已经一周了,各地的情况是什么样子,我简要给大家介绍一下。首先,我们在文件当中对于各地慈善信托的进展情况我们提出来季报制度,就是说一季一报,而且从9月1日开始,因为到今年年底恰好是4个月,其实超过一个季度了,而且鉴于慈善信托是一个新的工作,可能各地民政部门也有一个熟悉、消化这样一个过程,今年10月份开始就是完整的记录来报告。目前还没有正式的渠道各地向我们报送相关情况,所以我给大家介绍情况也是我们通过不同的渠道,所谓的不完全统计都算不上,叫不完全了解这样的情况。目前据我们了解,在北京、上海、福建、深圳、西安、南昌、贵阳,民政部门已经受理了多单慈善信托的备案情况,我们会对这些情况加以更多的跟踪与了解,如果有必要我们会回馈大家的关切,在第一时间就有些详细信息通过不同的方式向新闻媒体做进一步的通报。我就讲这么多,谢谢大家!

  [王克强]下面我们进入提问环节。按照惯例,请记者提问前报一下您所在新闻机构,请大家提问。

  [人民网记者]请问安局长,我们注意到近期民政部指定了首批13家互联网募捐平台,请问民政部后续将如何对这些平台加以监督和管理?那些未经民政部指定的平台能否发布公开的募捐信息?慈善组织是可以在自己的网站上发布信息?

  [安宁]公开指定平台以后我们已经在启动后续的监管,正在研究相关的制度,初步考虑我们想从三方面加以监管:第一,政府部门的监管,目前我们正在建立平台的定期报告制度,还要有退出机制,同时,我们依法受理社会的举报,并严格查处。第二,推进行业的自律。我们想鼓励这些平台共同研究、制定并推动实施基本的技术标准、基本的服务规范,以便为慈善组织提供更加公平和优质的服务。第三,平台的监督还是需要靠社会来监督,应该说我们正在建立一个举报投诉的邮箱,也欢迎社会公众、媒体界朋友特别直接和平台打交道的慈善组织,可以向我们积极举报,我们也将严肃处理。

  [安宁]第二个问题,未经指定的平台能否发布公开募捐的信息,《慈善法》规定的很清楚,不能发布。如果慈善组织在未经指定的平台上发布公开募捐信息,我们将对慈善组织依法予以处理。

  [安宁]第三个问题,慈善组织在这些指定平台发布信息以后,按照《慈善法》的规定他可以在自己的网站上发布,但是按照先后顺序,应该先在指定的平台上发布,然后再是自己的网站。同时考虑到网络技术的发展,扩展到也可以在自己的微信以及其他自己的网络平台上发布。

  [央视记者]请问安局长,目前咱们慈善组织的认定工作已经开始启动了,现在咱们现有的组织大概是三种,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社会团体,这三类组织在认定的时候有什么不同?咱们对它们有什么不同的要求?出于什么样的考虑?

  [安宁]现行的三类组织,按照《慈善法》的规定,按照《慈善法》规定我们在制定慈善组织认定办法之初,讨论的时候我们曾经提出一个方案,考虑到基金会本身就属于慈善组织,我们原来是想通过对基金会直接颁发标有慈善组织属性的登记证书,全部认定为慈善组织,后来经过广泛的征求意见,我们放弃了这个方案,主要的考虑还是符合《慈善法》的规定,给这个社会组织选择的权利。现行的这个规定我们是对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社会福利机构做的区别的对待,对于基金会我们给出了简化的手续。主要的考虑就是,现行基金会条例,对基金会公益属性内涵的界定,还有业务范围外延的概括,和《慈善法》对慈善组织的规定应该说是基本上一致的。对基金会要求的信息公开、财务管理一些相关的制度,与慈善组织的管理也是基本接近的。同时,基金会在登记的时候有一个严格的准入条件,在管理上也有严格管理制度,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目前还没有这样的制度规定,所以我们给了基金会一个简易的程序,就是要求基金会提交一个申请书,同时提交一个承诺表,加上一个会议纪要就可以。

 [中国青年报记者]请问安局长,有关《慈善法》实施之后个人的一些求助信息是否还可以发展,应该怎么发布?是通过何种形式发布?刚刚我也注意到您介绍9月1日开始实施的《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里面有规定一些“救急难”的项目,一些有资格的慈善组织是可以开展的,这样的目的是什么?有什么意义?就是以后的个人求助信息我们应该怎么理解,他可不可以在我们首批指定的13家互联网信息募捐平台上发布?

  [安宁]个人救助是《慈善法》立法中一个非常有争议的问题,现在按照法律规定,个人求助不属于《慈善法》规制的范围,应该说个人求助信息相应的也就不属于慈善募捐的公开信息。但是对于个人求助《慈善法》也做了开放式的规定,他可以在媒体上发布这种信息,但是媒体应该履行相应的责任,就是要向社会公众进行风险的提示,告诉公众这不属于慈善募捐的信息,信息的真实性要由发布的个人承担。在我们制定《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的过程中,我们也考虑到了一些个人的实际困难,特别是中央国务院非常重视“救急难”工作,中央也提出要发挥慈善事业在扶贫济困方面的积极作用。因此,我们在《办法》里面对“救急难”工作也做了相关的规定,主要为了政府的救助与慈善的救助更好的结合起来。规定慈善组织开展“救急难上过程中主要要做好三方面的工作,第一,在受益人的确定上,应该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防止产生新的不公平。第二,在救助的标准上,要有科学合理的救助标准,防止救助的资金被滥用,同时也更好的监督救助。第三,要履行责任,监督受益人珍惜慈善财产,同时也更好的履行自己的责任。对于个人求助是否可以在公开募捐的平台上发布呢?我们想做进一步的研究,目前看来也没有禁止性的规定,主要是平台要做好风险提示。

  [中国网记者]请问孟司长,关于慈善信托的问题,我们也注意到《慈善法》慈善信托专章当中,也规定受托人应当将慈善信托文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的民政部门去备案,这种备案的性质是什么?另外,下一步我们民政部将如何指导做好慈善信托工作,来畅通金融支持慈善的渠道?

  [孟志强]关于慈善信托的备案性质其实也是大家比较关注的问题,其实也是我们在制定文件当中重点研究的一个问题。关于慈善信托备案的性质,目前也是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认为备案要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就是说备案过程当中要考虑备案提交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其他的因素。另外一种意见,则从《慈善法》关于慈善信托的定义特征和要求出发,认为慈善信托的备案是属于形式审查的备案性质。经过反复的研究,最后我们在制定文件过程当中,我们认为是倾向于后者,就倾向于备案是一种形式性的审查。我们认为慈善信托虽然是属于公益信托,但是又区别于公益信托。因为我刚才讲到了,公益信托按照《信托法》规定是许可制,而《慈善法》规定慈善信托是备案制。所以从立法本意上讲,我们觉得慈善信托应当更加的倾向于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主要取决于民事主体之间的双方的意思表示,所以公权力不宜干涉更多,所以我们在制定过程中三大原则的首要原则依法行政,对备案是一种形式审查。所以我们在备案实现上也做了明确规定,是当场备案。就是说,因为是形式审查,我们的工作人员只需要对照我们备案的清单,你提交文件,我们觉得你符合了,文件的要求达到了,当场备案,达不到的一次性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这样既明确了我们的规定,又方便慈善信托当事人做好慈善信托的工作。

  在我刚才介绍到的几个信托当中,其实它的金额是不大的,金额我们了解可能最大的也不过几千万,小的甚至还有几百块的慈善信托,这个金额数量跟我们其他的商事信托也好、民事信托也好,跟他们的资金总额动辄几千万、上亿的资金量比,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但是我个人觉得它最大的意义不在于资金的多少,而在于慈善信托这样一个非常好的慈善形式终于在我们国家落地生根了,我觉得这是一件值得庆贺的事。

  [中国民政记者]请问黄司长,我们都知道《慈善法》规定了慈善组织在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时所履行的义务,我想请问一下黄司长,我们民政部将采取哪些措施来落实好这些规定,以保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使他们参与慈善活动的时候没有后顾之忧?


  [黄胜伟]志愿者是提供慈善服务的重要主体,《慈善法》在慈善服务的专章中对于慈善组织招募志愿者进行了若干条款的规定,明确慈善组织招募志愿者开展慈善服务应该充分公示信息、告知风险,对志愿者进行实名登记、做好服务记录并应要求出具证明,同时合理安排志愿者服务内容,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和人身保险。为了落实这些规定,我们也重点开展了四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快推进志愿服务立法步伐。根据国务院立法计划,民政部承担了志愿服务条例的起草工作。在条例起草中,我们注重与慈善法相关条款的衔接,突出志愿者权益的保障,使慈善法相关规定更具操作性,便于执行和落实。目前条例已经报到国务院法制办,我们正在会同国务院法制办推动条例尽快出台。

  二是制定《志愿者招募管理办法》。招募志愿者是慈善组织使用志愿者开展慈善服务的第一个环节,也是保障志愿者权益的前提和基础。民政部将出台《志愿者招募管理办法》作为落实《慈善法》的相关配套规章,纳入到今年的立法计划。目前这个《办法》已经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即将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

  三是推动出台《关于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的意见》。为了促进志愿组织发展,引导志愿者参与组织化的志愿服务,更好的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经过中央深改小组的审议,今年6月份由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民政部等8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的意见》,这个《意见》对于志愿服务组织的发展、对于志愿者权益保障都提出了相应的政策要求。

  四是开发建设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根据《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招募志愿者应当对志愿者实名登记、记录志愿服务内容、时间、评价等信息,并为志愿者出具服务记录证明。信息系统是开展这些工作最有效、最便捷的手段。目前,民政部开发建设的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即将上线试运行,为志愿服务的记录、志愿者的招募注册提供互联互通的技术平台,以此来推动《慈善法》有关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落地实施。

  [公益时报记者]第一个问题,请问之前在简要介绍情况的时候提到了,为了实施《慈善法》争取到了编办的支持,能具体谈一谈这方面的工作吗?第二个问题,三大条例的修订,目前修订进展到哪一步了?有没有出台的具体的时间表?还有一个,慈善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已经指定了,慈善组织的信息发布平台目前是怎样的打算?

  [安宁]第一个问题,主要是民间组织管理局更名为社会组织管理局,同时也增加了编制,我们已经对外公布过。后两个问题是很有挑战性的问题,我先回答三个条例的修订安排,按照立法程序民政部部内起草完修订稿以后征求了有关部门意见,中央部门大概80多个,同时还有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把这些意见汇总完了以后我们做了进一步修改,按程序报到国务院法制办,走下一步的立法程序。时间方面我还不太好说,但是我们是希望尽快出台,因为《慈善法》规定的三种慈善组织形式需要三个条例配套,特别是直接登记制度,也需要条例来落实。目前地方试点的直接登记,只有条例出台了才能真正从法律上全面铺开。

  还有一个问题很专业,我们对照《慈善法》进行了研究,两个平台,一个是公开募捐信息平台我们已经指定了,同时还考虑下一步根据慈善组织需要,以及各地的需求,适时的再逐步增加指定,因为这个指定是慈善组织发布公开募捐信息的,所以没有太大的问题。第二个是关于统一信息平台,主要是政府发布信息,也提供给慈善组织履行信息公开义务,这个《慈善法》规定的是县以上民政部门统一平台,既可以各地单独建,也可以全国统一建,这个事我们也做了认真的研究,也专门向工商部门做了请教和咨询,还征求了专家的意见,初步考虑还是应该建立一个全国统一的平台,这样便于慈善组织发布信息,也便于社会公众查询信息。但是这个平台建设需要的资金量大、技术要求比较高,我们现在正在做初步的设计,同时也对接了一些提供社会组织信息服务的公司、社会组织,下一步我们在方案成熟了以后也向社会公告,有些企业、社会组织都可以参与。

  [农民日报记者]请问安局长,《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的资格,安局长能否给我们解释一下,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分别怎么样取得公开募捐资格?

  [安宁]这个情形比较多,《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分别做了详细规定。一个是新设立的慈善组织,这个组织要在登记以后满两年才可以申请公开募捐资格,这里面我再做一个解释,因为《慈善法》法人资格的获得合二为一,所以在申请登记的时候需要明确提出来你是不是作为慈善组织来登记。因为《慈善法》规定的认定是针对存量的组织,所以我们现在的认定办法也是针对存量的。而新设立的慈善组织,在登记的时候必须要明确是不是作为慈善组织登记,这一部分新增的组织是按照法律规定2年以后来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对于存量的社会组织,对《慈善法》实行前已经登记的,情形比较多,我简单的说,一个是对社会团体,这类组织应该说以前没有专门的慈善宗旨的检验,所以我们的要求是先认定为慈善组织,认定完满两年以后可以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对于基金会有两种,一种是非公募基金会,非公募基金会一开始已经说了,在登记的时候就进行了慈善宗旨的检验,所以只要认定为慈善组织,获得公募资格的年限我们从登记的时间算起,绝大多数两年前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现在就可以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第三种,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是由财政部门认定的,也是经过慈善宗旨的检验,对于这一类组织,只要申请为慈善组织,也是从登记日起算两年,就是说现在绝大多数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只要认定为慈善组织,满足条件就可以获得公募资格。最后一种情形,就是现在的公募基金会,它是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登记之日起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对于这一类,《慈善法》规定不是申请,而是领取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这些公募基金会只要现在提出申请成为慈善组织,同时就可以领取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这就是我们9月20日对16家公开募捐基金会同时认定、同时发放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依据。

  [南方都市报记者]请问孟司长,慈善信托报备已经开始了,备案制后这些产品何时能够正式发行呢?第二个问题,咱们民政部有没有给这些慈善信托相应的优惠政策?

  [孟志强]你刚才提到的是慈善信托发行的问题,因为这个坦率地说我回答这个问题还是具有一定的挑战性,因为慈善信托是由四个字、两个词组成,一个慈善、一个信托,其实我们民政部门真正熟悉的是前两个字。关于具体的信托的行为,实际上是一种金融的方式,我只能说据我了解这事还是比较复杂的,信托它的下一步如何运作,即便是慈善信托,其实也在信托金融领域其实是包含着多方面的内容的。所依据我了解,我们截止到今天,已经备案多单的慈善信托,它的发起方式也是不同的,据我了解,有的就是由一个委托人发起的单项的比较简单的信托,还有一种应该是叫开放式信托。为什么说只有几百块呢,它是发起的时候只有几百块,陆陆续续的开放式的大家都进来可以参与到信托当中来,所以下一步发起可能会有多种方式。所以具体的情形比较复杂,如果有需要的话,可以下一步联合银监会,他们回答这个问题应该更专业。我们的职能主要看这个信托是不是用于慈善目的方面。

  第二个问题,关于优惠的问题是这样的,目前没有对慈善信托的扶持优惠政策。大家知道《慈善法》讲的很清楚,说慈善信托要进行备案,不备案的不给予优惠政策,意思就是说,如果说备案是不是就有优惠了?也可以这样解读,我们正在研究这个问题,下一步准备会同财政和税务部门,落实《慈善法》的要求,来研究这个问题,争取早日出台专门针对慈善信托的优惠政策。

  [王克强]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提问就进行到这里,还有问题没有被点到,或者我们又想到的新问题,可以事后和我们的新闻办联系。《慈善法》的实施可以说任重道远,现在也是刚刚起步,在这里我们特别感谢媒体朋友们前一阶段对《慈善法》贯彻实施的关注和报道,希望大家以后继续关心加强报道,一并感谢今天安宁副局长、孟志强副司长、黄胜伟副司长为我们今天的发布会做了精心的准备和精彩的回答,部网站对发布会有关的情况进行了图文直播,也请大家关注。发布会到此结束。

  来源:民政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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