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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 慈善法实施后,我们该如何开展公开募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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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7 09:13: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宁波市民政局近期查处了慈善法实施后第一起违法案件,那么我们首先来回顾下“案情”:
  我市某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开展慈善活动的名义,于2016年9月中旬在市区某大型广场举行了现场助学结对活动。现场提供了180多名西部贵州等地的贫困学生,供市民结对认助,共有近百名当场结对成功。

  市民政执法支队执法科工作人员接到线索后,立即依法开展了调查,并对该社会组织负责人进行了执法约谈。经过调查,该社会组织为一家从事社会公益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负责人为一名爱心人士,经常通过微信等方式组织助学等慈善活动。

  由于该组织未依法申请和被认定为慈善组织而开展慈善活动,不具有向社会公众开展公开募捐资格,募捐方案未向民政部门备案,被责令其立即停止有关活动。

  执法支队的执法人员向该组织负责人宣传和解读了《慈善法》,并建议其先行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认定慈善组织,由于当时市民还没有进行金钱捐助等,所以没有涉及经济问题,没有对其进行罚款等处罚。

  额,乍一看,这是举办公益募捐活动,怎么就违法了呢?

  那就要说说今年9月1日正式施行的《慈善法》啦。

        第一百零一条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

  (二)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

  (三)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

  (四)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

  这处罚还不轻,额,作为社会组织,还是得依法行善哦!

  那么,慈善法实施后,社会组织想要开展公开募捐活动,该咋办类?
       慈善法实施前登记的基金会、社会团体、民非(社会服务机构)

 慈善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

  申请公开募捐资格,首先你得申请慈善组织认定,在慈善法实施前已经登记的基金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认定慈善组织,认定慈善组织后方可申请公开募捐资格。

  获得公开募捐资格就可以公开募捐了?NONO...

《慈善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

  慈善组织获得公开募捐资格后,需要制定募捐方案,然后向民政部门备案,之后方可开展公开募捐。

  对于公开募捐活动,需要遵循以下步骤,缺一不可,缺少任何一个环节,都涉嫌违法哦!

  1、向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

  2、认定成功后,向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

  3、具备公开募捐资格后,在每一次公开募捐活动前制定募捐方案,并向民政部门备案,之后按照募捐方案开展公开募捐。

  4、具备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开展网络募捐,需要在指定的募捐平台发布信息后,在自己的官方网站、微信等开展网络募捐。

       慈善法实施前登记的基金会、社会团体、民非(社会服务机构)不想单独申请公开募捐资格(企业、媒体、社区、民间公益机构及个人想要开展公开募捐的
《慈善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

  这条很好理解,《慈善法》允许不具备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企业、媒体、民间公益机构、社区等)基于慈善目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公开募捐。

  当然啦,也由合作的慈善组织向民政部门履行募捐方案的备案等手续。开展网络募捐的,与第一条步骤相同。

  目前可以与宁波哪些具备公募资质的组织合作开展公开募捐呢?由于宁波市慈善组织认定及公开募捐资格的认定工作还未开展,以下列举《慈善法》实施前具备公开募捐资质的基金会及社会团体,与这些机构可以放心合作哦!

1_副本.jpg


  哦对了,还有省级公募基金会及国家级公募基金会,这些机构在民政部及浙江省民政厅官网都可以查询到,此处不作一一列举。

  同时提醒各机构、企业、媒体、个人及民间社会组织,开展以下活动未与具备公募资质的机构合作开展(开展活动前请先弄清合作机构是否有资质开展公开募捐),都涉嫌违法哦,请谨慎开展。

  (一)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

  (二)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

  (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

  (四)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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