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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热点] 求助者:对信息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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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9 10:13: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宁波公益网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个人求助案例持续增加,也引发了众多争议,事后被网友质疑的焦点之一便是:发现求助者经济状况良好,在未用尽自身财产和亲友援助的情况下先行向社会公众求助是否应该?这次也不例外,罗尔救女就被网友爆料说有三套房子且收入稳定。

  毋庸置疑的是,陷入困境是一个个体发出求助的前提条件。从熟人社会沿袭下来的资源动用路径是“涟漪式”:自己及家庭的财产不够支付时,到亲朋好友邻居处借钱,只有山穷水尽之后才向陌生人求助,沿街乞讨或者寻求慈善组织帮助。

  相信即便当下很多人在面临困境时还是遵循这一路径——网络上的质疑以及共鸣也反映出公众依然认可这一路径。因此读到个人求助信息时,转发信息或者慷慨解囊的人都有一种推定:此人已经陷入困境,我的帮助有助于他解困,而非致富,更非暴富。

  但是,互联网工具的出现,人和人开始大规模连接,直接支持一些个人求助案例反向进行:遭遇困境,首先想到向陌生人发出呼救以动用社会资源,而把自己家庭财产作为最后的保障。

  从法理上来说,选择何种方向,采取哪种路径的求助都是个人自由,但必须要注意公众的理解和感受,法和情理存有偏差。

  这个偏差导致了舆论的反扑,因为有人会感觉善意遭到了欺骗或者戏弄,尤其当资助者发现自己的生活质量还不如求助者时——譬如很多网友发现罗尔有三套房子,而他还只能住出租房或者只有一套房子,他可能就怒火中烧。

  法律无法、无意也不该禁止人在陷入困境时求助的权利,也无法对于“陷入困境”作出一个具体界定。每个身处其中的人对于困境的理解也各不相同:有人认为只有山穷水尽才是,有人可能认为降低生活质量便是。尤其在家人身患重病之时,无法替亲人承受病痛,更会希望以足够财富来保障医疗。

  从法理上说,在何种境况里,对外发起求助也是个人自由,但是,求助者同样也别忘记有法律之外的规则一直在那里,避免舆论的反扑:公众对于困境的理解是“耗尽了私人资源的山穷水尽”。疾病本身不是向公众募集款项的充分理由,而“疾病+贫穷”才是。

  因此,当个人向公众发出求助信息时,不仅要表明疾病的存在、支出的庞大,还要说明求助人经济窘迫无力支付。这些信息对于资助者判断是否掏钱至关重要。

  对这一规则的违反不一定违法,但是舆论反扑的威力你会因此充分领教到,罗尔被骂就是明证。

  那个人求助和慈善募捐有什么区别呢?

  简单就规则而言,个人求助与慈善募捐有以下区别:第一,主体不同,个人求助的主体是个人,慈善募捐的主体是具有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第二,目的不同,个人求助的目的是为了解除特定人的困难,而慈善募捐的目的是为了从事慈善活动,其受益人为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或者其一部分;第三,法律适用不同,个人求助当事人之间是赠与的法律关系,适用合同法规定,慈善捐赠当事人之间是捐赠的法律关系,适用慈善法和公益捐赠相关法律;第四,税收待遇不同,个人求助中的资助者不能就其资助的款项要求税前抵扣,而慈善捐赠中的捐赠人可以享受公益捐赠税前抵扣的税收优惠;第五,监督不同。个人求助只能依靠当事人之间的契约关系来制约,而慈善募捐则由大量法律法规予以规制——从募捐方案的发布到慈善项目的完成的整个过程都面临包括信息公开在内的各种机制监督。

  慈善法调整慈善募捐和慈善捐赠,意在规范动用社会资源用于慈善目的。当初立法时作出“慈善法不调整个人求助”的选择,不是回避矛盾和问题,而是因为深刻意识到:任何深陷困境之人都有向他人和社会求助的权利。落难者积极求助乃寄希望于他人感同身受并因同情怜悯出手援助,施救者慷慨付出则是出于人性之善与自我提升。所以自古以来,雪中送炭屡见不鲜。

  社会发展至今,因意外事件、自然灾害、重大疾病等天灾人祸导致一些群体陷入贫病交加的困境犹存,政府的社会保护体系尚未能够托底,人与人之间的互助与共助既是常态,也是必需。所以,个人求助是天赋权利,体现出人类作为共同体的特质。

  有人会问:个人求助不受慈善法调整,那法律对其就无能为力?

  答案是否定的。

  个人求助尽管不受慈善法调整,但是却依然需要遵循法律规范。求助者与资助者之间是一种特定法律关系:附特定目的的赠与。资助者的特定目的便是:帮助求助者解除困境。

  所以,如果求助者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有意隐瞒事实的,会构成民法上的欺诈,资助者可以要求撤销法律行为并返还财产;如果求助者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会构成诈骗罪并定罪量刑。

  因此,求助者首先要确保自己求助时信息的真实和充分,然后在筹集到足够解除困境的资金时,应该不再接受赠与的财产,同时通过与当初发布求助信息的同样途径发布资金已经筹集完毕的消息。否则也会因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而构成欺诈。

  当然,争议的焦点可能在于:何为“解除困境的足够资金”?有些疾病的医治一劳永逸,有些疾病却会卷土重来。一般认为,所需要的资金数额和用途应该在求助信息中予以充分披露,一旦该用途得到实现,即视为资金足够。本案例中,如果求助人罗尔已经筹集到了充足资金,就应该及时终止接受赠与,并且广而告之这一信息。

  罗尔事件尚在发酵中,可以预见此类事件还会出现。即便如此,我依然坚持认为法律不该封闭个人求助的自由空间。确有需要帮助的个人,还是可以继续对外求助。

  前不久《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对求助者发布信息进行了一些规制。

  对于发布者而言,他自己必须对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内,可以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如果求助人捏造虚假信息骗捐、诈捐,情节严重的,适用《刑法》的相关规定,以诈骗罪论处。

  作者:金锦萍  来源:南方周末 (作者为北京大学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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