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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热点] 全国人大法工委评罗尔事件 :变相募捐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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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 11:45: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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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公益网讯:近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的立法工作集体采访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郭林茂首次针对罗尔案引发的慈善争议进行回应,他表示,“《慈善法》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没有募捐资格是不能公开募捐的,我们不能因为个人有困难,就无视法律去求助,你的愿望满足了,你的问题解决了,一个制度却被破坏了。

 “去年正式实施的《慈善法》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没有募捐资格是不能公开募捐的,我们不能因为善心,为了满足个人而去毁坏制度。”近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的立法工作集体采访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郭林茂首次针对罗尔案引发的慈善争议进行回应。

  罗尔事件就是违法的变相募捐

  去年9月,《慈善法》正式开始实施。而在去年下半年,深圳罗尔事件引发了全国对于个人求助募捐的广泛讨论和争议。那么,针对互联网平台引发的个人求助事件,《慈善法》如何监管?具体操作又应该遵循什么样的原则?记者就此采访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郭林茂。

  “《慈善法》去年9月开始正式实施,但是去年下半年深圳罗尔事件引发在网络平台上进行变相捐赠的一系列争议,针对这些新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如何看待?之后会不会有补充性的立法解释?”

  郭林茂表示,去年立《慈善法》的时候,关于个人求助的问题都是热点问题。后来《慈善法》通过以后,个人求助已经可以通过互联网比较便捷的实现。个人求助通过互联网这个问题,与《慈善法》当时立法的想象已经不一样。当然,个人求助是公民的一项权利,法律不禁止。在我们国家,个人有困难去求助,渠道是畅通的。他可以向政府求助,国务院有一个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有困难向政府求助是有法律保障的。其次,个人可以向慈善组织求助。《慈善法》规定一条,个人可以与慈善组织合作进行募捐,这就是一条向慈善组织求助的渠道。此外,个人遇到困难可以向本单位、本社区求助。《慈善法》最后有一条规定,在本单位、本社区可以开展互济工作的活动。因此,你有困难,求助是有渠道的。

  “但是现在我们很多人借助互联网,有困难向社会求助,通过互联网的渠道,公布了自己的账号,说了自己的困难,这就变成了一种变相募捐,这种求助就变味了。”

  郭林茂说,因为公布这些东西,想别人给你钱就是变相募捐。而有关募捐,《慈善法》规定得很清楚,任何单位和个人没有一种募捐资格,是不能进行公开募捐的。《慈善法》规定,公开募捐必须符合两个条件,第一是慈善组织,第二是必须取得募捐资格。没有这两个条件限制,变相募捐也好,其他的募捐也好,都是违法的。而罗尔事件就是碰到这样的问题,这种变相募捐是违法的,要受到法律的惩处。因为变相募捐欺骗了善良的人,使他们的权益受到侵害。那么被募捐的人的权益如何保护呢?他们可以根据《民法》去起诉、追偿。

  不能因个人的满足毁坏慈善制度

  此前,也不断有个人求助媒体的情况发生。郭林茂表示,帮助别人可以理解,但媒体还是需要和慈善组织合作,如果直接公开发布募捐账号,其实也违反了《慈善法》。

  郭林茂说,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里有很重要的内容——积德行善。曾经因为“左”的思潮的影响,把慈善变成了封建糟粕,变成了资产阶级的伪慈善。改革开放以后,慈善在我们国家恢复起来,定一个《慈善法》不容易,希望大家可以遵守它。

  “我们不能因为个人有困难,就无视法律去求助,你的愿望满足了,你的问题解决了,一个制度却被破坏了。”郭林茂表示,如果因为个人的满足破坏一个制度,那么这种做法就是慈善的罪人。《慈善法》是一个特殊的法。它的特殊是什么呢?慈善的实行需要良心道德的支撑,光有一个法不行,还需要一种慈善文化,想借着《慈善法》发财,想从别的地方搂钱,这都不是慈善文化。

  “慈善是两方的行为,是一种美好的行为。捐钱人是自愿的、无私的,而接受慈善、接受馈赠是有良心、有善心、有感恩心的,只有这种相互才能构成我们良好的慈善文化。”郭林茂说,如果捐赠钱抱着某种目的,不是自愿、无偿的,这不是慈善。如果你想办法得到馈赠,不是出于感恩之心,这也不是慈善。

  未来规划

  民政部将出台系列规定,规范个人公开募捐行为

  “那么包括微信打赏等一系列互联网技术手段的出现,会推动相关规定进一步得到补充吗?”

  郭林茂表示,个人是不能通过公开场合来公布账号进行募捐的。目前出现一些新的情况,民政部之后会出台一系列规定,制定具体细节的规范。如果个人不是通过合法慈善组织募捐,《慈善法》里已经写明了法律责任。如果法律执行过程中,民政部发现问题,可以通过向法工委进行法律询问答复,也可以修改法律。但目前看来,这些问题民政部通过出台一些规章就可以解决,还不需要法工委专门进行释法。

  来源:长春晚报编辑:程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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