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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地方性法律法规] 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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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3 16:52: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共宁波市委办公厅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

甬党办〔2017〕11号

  为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建设和创新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和《中共宁波市委关于创新社会治理全面加强基层基础建设的决定》(甬党发〔2015〕26号)精神,现就加强和改进我市社会组织建设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以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为主体组成的社会组织,是推动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力量。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建设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有利于厘清政府、市场、社会三者关系,有利于改进公共服务供给方式,有利于加强社会治理、激发社会活力,有利于巩固和扩大党的执政基础,对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对社会组织的政治引领和示范带动,确保社会组织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坚持改革创新。按照立足基础、强化优势、补齐短板、突出重点的方针,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推动社会治理创新;坚持放管并重,一手抓引导发展,一手抓依法管理,既要简政放权、优化服务、培育扶持,又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坚持稳妥推进,加强统筹兼顾和分类指导,试点先行,确保社会组织建设管理工作稳妥有序推进。

  (三)总体目标。围绕建设国际港口名城、打造东方文明之都、早日跻身全国大城市第一方队的目标任务,改革制约社会组织发展的体制机制,激发社会组织内在活力和发展动力,使社会组织真正成为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促进和谐的重要力量。到2020年,建立健全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现代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建立完善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社会组织制度,基本形成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竞争有序、诚信自律、充满活力的社会组织发展格局。

  二、加大社会组织培育建设力度

  (四)大力培育发展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在城乡社区培育发展为民服务、养老照护、公益慈善、文体娱乐和农村生产技术服务等社会组织,降低准入门槛,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优化服务,简化登记程序;无固定办公场地的,可依托社会组织服务(孵化)平台实行“工位注册”“一址多证”,注册资金可实行分期认缴制;对达不到登记条件的,按照不同规模、业务范围、成员构成和服务对象,由镇乡(街道)实施备案管理,报备前征询所在居(村)民委员会意见。重点培育为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失业人员、农民工、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困难家庭、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有不良行为青少年、社区矫正人员等特定群体提供服务的社区社会组织。

  (五)稳妥推进四类组织直接登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基层社会治理需要,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按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成立行业协会商会,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适度引入竞争机制,探索一业多会。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内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的科技类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提供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服务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为满足城乡社区居民生活需求,在社区内活动的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直接向县级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审查直接登记申请时,要广泛听取意见,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行业管理部门要配合做好本领域社会组织的登记审查,对登记管理机关的征询意见要认真研究,及时反馈。

  (六)完善培育扶持措施。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将政府部门不宜行使、适合市场和社会提供的事务性管理工作及公共服务,通过竞争性方式交由社会组织承担。健全以需求为导向、项目为载体的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机制,扩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范围和规模,完善购买服务清单,对民生保障、社会治理、行业管理等公共服务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向社会组织购买。建立完善市、区县(市)两级社会组织培育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项目和初创型社会组织孵化、社会组织服务平台建设、重点领域社会组织培育、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的支持。将社会组织人才工作纳入国家人才体系,对社会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相关行业相同的职业资格、注册考核、职称评定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专门人才给予相关补贴。提高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预算中的人工成本比例,以人员专业服务为主要工作内容的项目,其人员工资性支出比例可适当提高。落实国家对社会组织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制,到2020年底,社会组织评估率不低于80%,对获得4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享受政策优惠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七)推进服务平台建设。推进以社会组织服务中心为主体的实体化平台运作,发挥四级社会组织服务平台的支持服务功能。社会组织服务平台为事业单位或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配备与实际服务需求和发展形势相适应的工作人员队伍。明确市、县、镇乡(街道)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工作重点。市级中心重点抓好能力提升、重点项目督导、绩效评估、资源整合等综合性工作;县级中心重点做好社会组织孵化、技术支持、服务咨询、规范化建设等实务性工作;镇乡(街道)级中心做好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管理、服务协调、项目托管、骨干培养等基础性工作。到2017年年底前,县级实体化运作的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全面建成,场所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镇乡(街道)级平台建成率在2016年底达到20%的基础上逐年推进,争取到2020年底实现基本覆盖。鼓励城乡社区依托社区服务中心搭建平台,为社区社会组织、群众活动团队提供孵化培育、组织运作、活动场地等指导服务。

  三、健全社会组织综合监管机制

  (八)严格登记审查。民政部门要会同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及相关党建工作机构,加强对社会组织发起人、拟任负责人的资格审查。对跨领域、跨行业以及业务宽泛、不易界定的社会组织,按照明确、清晰、聚焦主业的原则,加强名称审核、业务范围审定,听取利益相关方和管理部门意见。严禁社会组织之间建立垂直领导或变相垂直领导关系,严禁社会组织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强化社会组织发起人责任,发起人应当对社会组织登记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对社会组织登记之前的活动负责,发起人在该组织业务领域、活动地域内具有广泛认知度和影响力,主要发起人应当担任首届负责人,发起人不得以拟成立社会组织名义开展与发起无关的活动,禁止向非特定对象发布筹备和筹款信息。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等严重失信主体发起设立社会组织和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

  (九)加强监督管理。认真落实民政部对实行直接登记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措施,规范管理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行业归口,将直接登记社会组织纳入行业管理,加强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做好本领域社会组织的登记审查、日常管理以及违法行为查处工作。对直接登记范围之外的其他社会组织,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管理体制,业务主管单位对所主管社会组织的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和人事管理、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受境外捐赠资助、按章程开展活动等事项切实负起管理责任。加强对社会组织负责人的管理,建立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约谈、警告、责令撤换、从业禁止等管理制度,落实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制度。建立负责人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强化社会组织负责人过错责任追究。外事、发改、公安、国家安全、财政、人力社保、审计、税务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对社会组织涉及本领域的事项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通报。健全社会组织退出机制,民政部门要会同各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制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社会组织,依法取缔未经登记的各类非法社会组织,对严重违法违规的社会组织,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对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社会组织,依法撤销登记。

  (十)推进政社分开。稳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机构、职能、资产、财务、人员、党建、外事等事项的分离脱钩。已经成立的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本着审慎推进、稳步过渡的原则,逐步按照对直接登记社会组织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除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外,政府部门不得授权或委托社会组织行使行政审批。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原承担审批职能的部门不得通过任何形式指定交由行业协会商会继续审批。严格执行党政机关领导干部、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的各项规定。从严规范公务员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从严审批,且兼职一般不得超过1个。党政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得发起成立社会组织。在职公务员不得兼任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负责人。

  (十一)加强信用体系建设。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公开社会组织的登记、许可事项,税收优惠、资助补贴等优惠措施,开展检查抽查、行政处罚、年检年报、等级评估等信息。按照市公共信用信息征集目录的要求,将相关信息归集到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社会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开章程、负责人和理(监)事名单、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接受捐赠使用情况、接受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情况、设立分支(代表)机构情况等信息。社会组织成立、换届,开展评比、达标,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举办涉外活动等重大活动,要严格在本组织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进行,并事先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备。建立健全政府与征信机构、金融机构、社会组织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优化信用成果的应用,推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建立社会组织“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引导社会组织加强自律诚信建设。

  (十二)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推动社会组织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健全决策、监督、执行机构间的有效运行机制,使其成为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主体。推行社会组织负责人任前公示制度、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述职制度。加强对社会组织内部矛盾的预警和督导,推行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制度,引导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依法解决纠纷。

  四、促进社会组织作用发挥

  (十三)增强服务功能。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利用专业优势参与社会服务,发挥其在促进经济发展、管理社会事务、提供公共服务中的作用。支持社会组织尤其是行业协会商会在服务企业发展、规范市场秩序、开展行业自律、制定行业标准、维护会员权益、调解贸易纠纷等方面发挥作用。支持社会组织在创新社会治理、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作用。支持社会组织在发展公益慈善事业、繁荣科学文化、扩大就业渠道等方面发挥作用,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需求。

  (十四)发挥共同治理作用。引导各类社会组织为优化基层社会治理贡献力量,成为增强社区自治、扩大居民参与的重要载体。鼓励社区社会组织和群众活动团队开展邻里互助、居民融入、纠纷调解、平安创建等活动,促进基层社会和谐稳定。大力培育专业社会服务机构,充分发挥其在困难救助、矛盾调处、人文关怀、心理疏导、矫治帮教、关系调适等方面的专业优势,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专业化、精准化的服务,使其成为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主要力量。大力发展志愿服务组织,鼓励其在养老助残、生态环保、助医助学、流动人口社会融入、农村留守人员关爱等领域构建志愿服务长效机制。支持社会组织依法参政议政,注重从社会组织人才中推荐“两代表一委员”,邀请评估等级为5A的社会组织负责人列席党委政府的相关会议。

  五、加强组织保障

  (十五)完善领导体制。各级党委、政府要将社会组织建设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绩效考核内容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体系,建立社会组织重大事项研究制度,定期听取社会组织工作汇报。各部门党委(党组)要加强对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制定本部门管理规定,抓好督促落实。各区县(市)党委、政府要牵头建立社会组织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社会组织工作。

  (十六)加大党建工作力度。按照应建尽建的原则,加大社会组织党组织组建力度,实现党的建设和工作全覆盖。暂不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可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或建立工会、共青团组织等开展党的工作,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党组织;新成立的社会组织,具备组建条件的应同步建立党组织。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社会组织重大问题决策制度,社会组织党组织要紧紧围绕党章赋予的基本任务开展工作,团结凝聚基层群众,保证社会组织正确政治方向。全面落实社会组织党组织和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审批、审核制度,在社会组织和党组织换届时,上级党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要做好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审批和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的审核工作。

  (十七)加强管理服务力量。各地各部门要寓服务于管理,加强社会组织管理服务队伍建设,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完善市、县两级社会组织管理机构,切实履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和执法职责。县级民政部门要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日常工作,重点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保障工作经费,确保服务到位、执法有力、监管有效。加快推进社会组织法人库和信息化建设,提高监管水平和服务能力。

  (十八)抓好督促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依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抓紧制定配套文件和工作方案。要加强宣传引导,广泛宣传社会组织在参与社会建设和创新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及时总结、宣传和推广先进典型,为社会组织发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2017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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