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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行业标准/评估体系] 中国慈展会社会企业认证办法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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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20 09:19: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一条 目的

  (一)本办法的目的是培育和发展社会企业,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社会问题的解决,建立行业标杆,提升行业规范化程度,丰富社会服务产品供给,创造就业岗位,促进社会和谐,弘扬社会正气,提高生活质量。

  (二)本认证办法的制定过程参考了海外社会企业认证的丰富实践,并且部分借鉴ISO质量认证体系,主要体现五家主办单位对社会企业的认知和观点,也作为五家主办单位对社会企业的倡导,抛砖引玉,共同推动社会企业的发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指的社会企业是以商业手段为运作方式,以可持续解决特定社会问题为设立宗旨、目标的企业及运作良好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工作原则

  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择优扶持

  第四条 认证范围

  公开接受符合认证条件的机构申请,参加过中国公益慈善项目交流展示会的机构优先。

  第五条 认证条件

  根据本办法对于社会企业的定义,申请机构需要符合以下5个基本条件:组织目标、收入来源、利润分配、人员结构、注册信息等:

  (一)组织目标:促进就业、扶持特殊群体或解决其他特定社会问题,包括但不限于扶贫、教育、医疗、养老、环境保护、农业、食品安全等。

  (二)收入来源:超过50%的收入来自于商品销售、贸易或服务项目收入。

  (三)利润分配:章程规定机构每年用于分配的利润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35%(社会组织的利润全部用于组织的宗旨和目的)。

  (四)人员结构:有专职受薪人员进行内部管理和经营活动,两年以上合格纳税记录。

  (五)注册信息:合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并且成立2年以上。

  第六条 认证程序:

  (一)审核认证材料。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认政条件的申请机构可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中国慈展会社会企业认证申请书》;

  2.企业或社会组织营业执照副本、两年以上纳税证明;

  3.企业或社会组织章程、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年度总结。财务报告中应载明企业利润分配情况、社会组织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情况;

  4.其他申请人认为有助于认证的证明材料。

  (二)认证流程

  1.每年中国公益慈善项目交流展示会展期前三个月收集、整理和审核认证申请;

  2.每年中国公益慈善项目交流展示会展期第一天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认证;

  3.每年中国公益慈善项目交流展示会展期第三天公布和颁发《中国慈展会社会企业证书》。

  第七条 支持办法:

  通过社会企业认证的机构可享如下权益:

  (一)资金支持

  1.获得中国慈展会公益慈善资源对接平台会员资格,享受公益合伙人计划的资金支持;

  2.符合联合国社会企业发展基金使用规定的,可申请不低于100万美元资助。

  (二)人才支持

  1.开展社会企业人才培养,系统性提升社会企业经营者和业务骨干开展管理能力;

  2.优先加入中国社会企业家私人董事会;

  3.优先参与社会企业国际考察活动。

  4.根据机构需求,配对评审委员会委员库中的导师一名,建立专业导师工作机制,提供政策讲解、风险评估、社会创业、产品营销等咨询和顾问服务。

  (三)孵化支持

  通过社会企业认证的机构可优先入住中国慈展会华强北公益创客孵化基地,享受1年免费孵化服务。

  (四)其它支持

  向社会推荐认证社会企业的产品和服务。

  第八条 组织架构:

  (一)主办单位

  中国慈展会社会企业认证由北京大学公民社会研究中心、北师大中国公益研究院、南都公益基金会、深圳市中国慈展会发展中心和社会企业研究中心等五家单位联合发起,共同主办。

  (二)评审委员会

  1.建立评审委员会委员库,共设50个席位,包括:主办单位负责人,政府、行业专家、企业、学者、媒体等。委员任期为3年。任期到达后,需要经过现有评审委员会投票,获得超过2/3票数可连任。

  2.中国慈展会社会企业认证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组成,是具体社会企业认证的决策机构。每批社会企业认证评审,都由五家主办单位负责人加上4个从评审委员群中随机挑选,组成9人评审小组代表,评审小组采取投票制方式,必须超过7票以上通过,决定申请机构是否符合社会企业资格。

  第九条 认证工作的管理:

  (一)审核参加认证的机构提交的各类信息是否全面、准确。

  (二)认证的社会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主办单位应取消其认证资格并在社会企业名录中将其除名,同时在中国慈展会官网上对社会公示:

  1.在申请认证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和徇私舞弊的;

  2.在规定时间内未及时提供备案资料,并在30日内向其提出要求并且未获进一步解释与补送件的;

  3.对不配合提供其他相关信息、测评不达标的;

  4.发生较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5.有较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6.被取消社会企业资格的企业,三年内不再受理该机构的认证申请。

  第十条 本办法由五家主办单位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一年,试行期满后,召集业内有识之士讨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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