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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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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9 15:32: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5年6月,金某在寿险公司购买了某寿险产品,保险期间为6年,并约定交纳保险费的方式为保险公司在金某指定的银行帐号扣款。2011年6月,金某到该保险公司办理满期手续时,保险公司告知金某,由于其连续三年未交纳保险费,保单已处于永久失效状态,保险公司只能按解除保险合同的方式退还其保单的现金价值。经核实,因金某提供给保险公司的银行帐号中的金额不足,保险公司按其投保时提供的手机号、通信地址多次通知金某及时交费,但因金某的上述个人信息已发生变化却未告知保险公司,导致金某的保单因未交纳保险费而永久失效。

  提示:市民在购买保险产品后,应按保险合同约定履行交费义务。如果遇到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比如通信地址、联系方式等,市民应及时到保险公司办理信息变更手续,便于保险公司提供后续服务,如交费提醒等,以免因保险公司掌握的信息发生变化,告知无法实现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金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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