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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汽修厂“造福”车主人 宁波出台条例解决修车“猫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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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6 11:07: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记者 金晓东 通讯员 李韬 吴昊 干勇松 文/摄
  9月7日上午,从吉林来宁波发展的杜先生领到了宁波市第100万辆车的新车牌,这让杜先生兴奋不已。至此,宁波市汽车保有量突破了100万辆,成为国内第9个汽车保有量过百万辆的城市,而宁波拥有汽车驾驶证的人数也突破了200万,正式迈入了汽车社会。
  买车容易,养车难。养车自然离不开修车。据了解,目前宁波各类机动车维修企业已发展至3960多家,年维修量近400万辆(次)。市场上关于汽车维修的投诉越来越多。雾里看花的维修价格,偷梁换柱的维修过程,让消费者苦恼不已——
  汽车维修纠纷引起了宁波市有关部门的高度关注,近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通过了《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下称《条例》)。这个《条例》不但对汽车维修配件价格、工时费收取标准和质量保证期等作了明确规定,还对维修经营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行为进行了规范。权威人士指出,这一《条例》不但使汽车维修业戴上了“紧箍咒”,也让车主们依法维权有了“尚方宝剑”。目前,《条例》已经上报省人大,待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即可生效实施。
  《条例》详情如何?不知底细的普通消费者,如何防止“被宰”?条例对甬城的市民有何利好?市民又如何运用它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呢?记者专程采访了业内专家。

  修车要订维修合同
  维修方霸王条款无效
  案例:
  家住东湖花园的陆先生的车子进水后无法启动,他将车辆拖至修理厂维修,修理厂和保险公司之间对发动机是否进水以及维修费用方面存在分歧,维修厂又未经陆先生和保险公司同意擅自将发动机拆开维修,产生费用6700余元,保险公司因此拒绝赔付,最后经三方协商才化解矛盾。

  专家解读:
  《条例》规定,“托修人要求订立机动车维修书面合同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同意订立。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托修人责任、排除托修人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维修过程中,需要增加或者变更维修项目的,应当事先征得托修人同意并订立补充合同。补充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合同形式,也可以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其他形式。”
  “未经托修人同意,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擅自进行维修或者装配机动车有关设备的,托修人有权拒绝支付相关费用。”
  专家告诉记者,如果陆先生在送修时与维修厂签订正规的维修合同,就可避免麻烦。“这两年,机动车维修投诉大幅增加,但车主往往不能提供维修合同,能提供的只是一张收据或配件清单。而维修厂做了哪些检查、发现了什么问题或怎么维修,都不能从维修清单上获得信息。一旦发生质量事故和消费纠纷,很难认定责任。”
  专家认为,签订维修合同,可有效控制维修期间“没换配件谎称换配件”、“维修中途借故坐地涨价”等欺诈行为。

  零配件必须有质量保证
  维修费不明码标价要受罚
  案例
  作为有车一族,刘先生对于去年发生的一件事情耿耿于怀,因为他的爱车的排气管有点问题,就去该品牌一家4S店维修;过了几天,他无意中去了一家汽车维修店,经过询问发现,同类问题在维修店的价格和4S店的价格相差了整整一倍。于是他开着车去询问4S店的工作人员,被告知:“价格不同是因为服务层次不同。”实际上,他并没有在4S店享受到更多的服务,为此他郁闷了好一阵。

  专家解读:
  《条例》规定,“机动车维修业经营者应当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服务承诺、监督电话、关键岗位从业人员的基本资料等事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还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标志牌,公开维修项目、工时定额、工时单价和配件、材料等价格,公布接车、维修作业、交车、维修质量保证期、投诉处理、赔偿、跟踪服务等制度。”
  《条例》指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公开的维修价格合理收取费用。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与托修人结算维修费用时,材料费与工时费应当分项计算,并出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制的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和税务部门监制的维修发票。”
  对“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经营许可证和维修标志牌的;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开维修项目、工时定额、维修质量保证期、服务承诺、监督电话等信息”等违规行为,可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对“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作业,维修作业缺项漏项或者虚报维修项目、维修工时及材料费用”等违规行为,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现在,大多数车主只懂开车,对车的维修保养却一窍不通,各种维修价格和工时费更是一头雾水。”专家指出,新规定正是针对修车收费不透明的现状提出了这些要求。由于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公布了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消费者可以先行查询,保证放心透明修车。

  采购配件要“追根溯源”
  使用伪劣配件最高罚5000元
  案例:
  近日,家住东钱湖的杨先生向记者反映,他的一辆雪佛兰轿车在一次事故中不小心撞坏了保险杠,在把车送到江北区一家4S店进行维修时,店方给车更换了一根新的保险杠。但三个月后又一次偶然的擦碰事故后,他发现新换的保险杠出现大片掉漆现象,而令其不解的是,在掉漆后的保险杠上又露出了一层白色的底漆。为此,杨先生把车开到一家有熟人的汽车维修厂去查看,新换保险杠被认为很可能是旧的保险杠被刷上新漆后“以旧换新”了。

  专家解读:
  配件质量一直是困扰消费者的一大难题。维修工“狸猫换太子”,将假配件以真配件的价格出售,这是车主在修车过程中最头疼的问题。因此,《条例》规定“托修人对机动车维修所使用的配件、材料享有知情权和选择权。”
  同时,《条例》要求维修企业应建立采购登记制度,从哪里买来、什么时间买的、供应商名称等全都要求记录在案。“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配件、材料的采购、验收、入库、保管和出库登记制度,记录配件、材料的进货日期、供应商名称及地址、产品名称、品牌、规格型号、适用车型、产品合格证明、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等内容,并按规定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原始凭证。”
  零件只是小问题,却说必须更换新的。而更换下来的零件,则被翻新后再卖给其他车主。这往往会成为维修厂的又一笔“收入”。
  《条例》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分别标识配件的生产厂商、产地和价格。使用旧配件或者修复配件的,应当征得托修人的书面同意。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更换下的配件、总成予以登记,并交托修人自行处理。如果未征得托修人书面同意使用旧配件或者修复配件的,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修车也有质量保证期
  同一故障两次修不好可要求退钱
  案例
  葛女士在驾驶汽车过程中突遇熄火,车辆拖回汽车4S店检查,发现是油泵保险丝被熔断,在4S店更换保险丝并试车正常后,葛女士取回汽车。不料没过几天,葛女士的汽车又突然熄火,4S店再次检测后发现油泵线路有一处短路。4S店为葛女士的车辆更换了整套线束和汽油泵,并在原来基础上延长汽车质量保修期一年,同时补偿葛女士由于车辆问题所产生的误工费。可是,不久后,该汽车在驾驶中又突然熄火,葛女士相当郁闷。

  专家解读
  “车不是开坏,而是修坏的。”消费者少不了有这样的抱怨。爱车老毛病修不好,新毛病不断,维修质量有没有一个保证期呢?
  《条例》规定,机动车维修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书面告知托修人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并可以在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基础上延长质量保证期。国家规定的质量保证期最低标准为: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
  其中,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
  在维修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者因同一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托修人可以要求返还已支付的维修费用。
  在机动车维修过程中,由于更换配件的原因造成返修的,适用机动车配件质量保证期,自返修竣工之日起算。

  没合格证可拒付款
  无正规票据修车者有权拒付
  案例:
  市民童先生将车子交付某汽车维修厂维修。修完后,维修厂没有开具《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因童先生要求,修理厂写下保证书,保证“三个月五千公里内水温再高,除水箱外,其他免费维修(包括配件)”。
  十余天后,童先生的车子又出现水温高的毛病。车子再进维修厂检测后,维修人员说这次水温高是其他原因引起,与前一次不同,并开出两千余元的维修费用。
  童先生认为维修厂没有履行保证书上的承诺,因此拒付维修费。维修厂则坚持童先生付费后才能把车开走。双方争执不下。

  专家解读
  一般的4S店或一类汽修厂在维修完成出厂前都要对车辆的维修质量进行检验。但是,一些技术力量不足或人力资源不充裕的修理厂,往往出于成本考虑“省略”了这一道工序。
  通过新规定的实施,这种现象将有望杜绝。因为《条例》中明确指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总成修理、整车修理或者二级维护的,应当对机动车进行维修过程检验和维修竣工质量检验。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不得交付使用,托修人可以拒绝支付费用或者接车。”
  专家提醒大家。不要小看了这张小小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它的作用可大了!它是维修车辆经竣工检验合格出厂的唯一合法证明材料,合格证记录了维修车辆的维修项目、质量保证期返修记录等重要内容,一旦发生纠纷,是车主维权的重要凭证。另外,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也是保险理赔、投诉受理、纠纷调解的依据之一。
  如果您的爱车在交给维修企业维修后,该维修企业不签发或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那么您可以拒绝交费和接车,同时向相关部门举报和投诉。相关部门将根据相关条例对违规经营者进行处罚。《条例》中明确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伪造、变造、出借、倒卖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
  那么,车主如何才能鉴别虚假《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呢?在此,专家提醒广大车主需要注意以下四点:一、不按规定进行质量检验的;二、检验项目不全、检验不合格的;三、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没有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单的;四、维修车辆出厂时,技术状况与合格证记录不符的。如果发生以上四点之中任意一点的情况的,那么就说明您拿到了一张虚假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必须马上维护自己的权益。
  《条例》指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与托修人结算维修费用时,材料费与工时费应当分项计算,并出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制的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和税务部门监制的维修发票。”
  由于车辆的零部件很多,车主不一定都知晓维修中更换的每个部件的功能,但有多少种部件还是应该仔细看一下。一般来说,车子进场维修时,维修厂会给出一个需要更换部件的清单,车主最好将这份清单保留或复印下来。车子出场时,再一一对比维修过程中更换下来的配件及清单,做到两份清单一致,并注意保留相关单据。日后碰到维权,相关部门介入调查后也就有了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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