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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结构发生变故应及时变更保单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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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6 11:08: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保险专家特别提醒
  2008年3月,周某为其妻李某投保了一份商业养老保险,并经妻子同意将受益人确定为周某自己。2009年12月,周某与李某离婚。离婚后,周某仍然按期交纳这笔保险费用。2010年8月,李某因车祸意外身亡。李某的父亲和周某得知消息后都向保险公司提出领取保险金的申请。经审核,保险公司认为,李某虽已与周某离婚,但保单受益人未作变更,仍是周某,决定将保险金给付周某。李某的父亲则认为周某与其女已离婚,周某对李某已没有保险利益,无权领取保险金,自己是李某唯一的继承人,故保险金应由其受领。三方因此产生纠纷。随后,李某的父亲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周某12万元保险金,驳回了李父的诉讼请求。

  提示:市民在购买保险产品时一定要注意仔细阅读保险单信息、产品条款中的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保险金申请等内容。保险事故发生后,因为合同约定内容是当事人本意的真实表示,保险公司在履行其合同义务时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来履行的。因此若遇到受益人、交费方式、地址、联系方式等事项变化,要及时到保险公司进行变更,以免遭受到不必要的损失。(金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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