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关闭注册
【宁波公益网】官方网站已正式安全运行 天!        本站由宁波公益网运营团队、鄞州银行公益基金会、宁波帮办志愿服务站联合主办

宁波公益活动发布(新) 公益百科| 公益影像| 公益研究 宁波公益指南 | 公益学院

如果您有好的建议,欢迎联系我们! 联系站长?点我吧! 微博微信自动排版工具

查看: 5144|回复: 0

胎儿是否享有继承权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1-12-9 12:31: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例]马某是位公司老板,资产千万,早年与前妻生有一儿一女,2007年5月,马某与年轻漂亮的下属小陈结婚,2008年12月,小陈查出怀上身孕,然而,2009年4月的一天晚上,马某突发心脏病,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处理完马某的后事,小陈与马某的两个子女就马某的遗产其胎儿是否有继承权产生了纠纷。小陈认为孩子即将出生,今后的抚养、就医、上学等都要花钱,孩子是马某之后,应该从马某的遗产中留一部分给未出生的婴儿,而马某的两个孩子则认为胎儿还没出生,还不能真正称其为人,不能承受权利义务,所以不同意将财产分割给胎儿。

  市律协婚姻家庭专业委委员郑依杰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胎儿是指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其配偶已经受孕,但未出生的子女,保留的遗产数额一般应当与被继承人已出生子女所继承的份额相当。实际上,为胎儿保留了份额并不意味着该胎儿立即继承了这份遗产,取得了所有权,而是要等到胎儿活着出生成为婴儿后才能取得该份遗产的继承权。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如果胎儿出生时是**,但出生后死亡了,则为他保留的这份遗产就属于他的遗产,由他的法定继承人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继承。

  本案中,小陈的胎儿在分割遗产时还未出生,马某的两个子女和小陈也应当为即将出生的这个胎儿保留其应继承的份额,最后视胎儿出生时的状况决定如何分割。

  (金晓东 唐 亮)



该贴已经同步到 猴子的微博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关闭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法律声明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   联系我们  |   手机版  |   无图版  |  返回顶部
版权所有:宁波公益网 系统支持:DZX3.4   志愿者咨询/联系:QQ:641061882   捐赠QQ:641061882    志愿者QQ群:暂停加入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内容仅代表发表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宁波公益网立场 本站禁止色情,政治,反动等国家法律不允许的内容,注意自我保护,谨防上当受骗!本站运行在腾讯云

信息产业部备案: 浙ICP备12029035号-3/浙ICP备12029035号-4 Powered by 宁波公益网 Copyright© 2011-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