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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地方性法律法规] 法规:关于公益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若干意见(试行)(甬民发〔2012〕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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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5 10:34: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县(市)区民政局:

为给公益类社会组织提供宽松的政策环境,进一步促进公益类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提升其社会服务能力,充分发挥其在社会公益服务事业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共宁波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决定》(甬党〔2011〕11号)精神,现就公益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登记范围

公益类社会组织,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慈善公益、社会福利以及社会救助等民生保障方面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包括公益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公益类社会团体。具体包括:

(一)从事扶贫济困、救孤助残、助老扶弱、赈灾救援等业务为主的慈善类社会组织;

(二)无法明确业务主管单位或业务主管单位明确表示不承担业务主管职责,但社会服务发展需要的、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为主的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

二、登记程序

申请直接登记的公益类社会组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按以下程序办理登记:

(一)符合直接登记范围和法定设立条件的社会组织可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登记,但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需进行前置审批的事项,须取得有关部门许可后方可提出申请。

(二)符合直接登记范围和法定设立条件但找不到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民政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经审查核实后,可以同时作为该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和业务指导单位。

(三)降低慈善类社会组织的登记准入门槛。对申请直接登记,但在注册资金、住所场地等条件上一时无法达到法定要求条件的慈善类社会组织,可以由申请者提出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后,允许申请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自主申报住所场地、注册资金等相关登记要素,暂免提交验资报告、住所使用证明等,在次年年检时补交相关资质证明。

(四)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全部有效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审核)手续,对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作出准予登记的书面决定,并颁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五)申请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根据章程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三、工作要求

实行公益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制度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大举措。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要切实解放思想,提高认识,因地制宜,稳妥实施。在推进过程中,要注意总结经验,树立典型,以点带面,有序推进。

                                                                                                             宁波市民政局

                                                                                                         2012年10月10日

原文:http://www.nbmz.gov.cn/Notice.aspx?id=3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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