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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 跨界公益的香港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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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4 19:40: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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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教家庭服务中心的活动场地由政府提供。南都记者谭熹琳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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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消委会谴责美容院不良销售。

11月底的香港,湿润有雨,以“跨界别合作:多元与创新”为主题的中华慈善百人论坛第六次论坛在香港举行。短短两天的议程,论坛成员走访了香港的法定团体、NGO和社会企业,体验了在香港的社会服务机构及其运转。

本次论坛联合主席、香港中文大学公民社会服务中心主任陈健民介绍,跨部门协作解决社会问题是香港的一种传统,比如咨询和法定组织,提供平台让政府向社会团体和不同界别的人士咨询,作为决策依据或协助履行法定职能。而今天,香港也在寻求政府、商界和社会的跨部门合作,共同追求善治。在议程走访中,“跨界别合作”、“购买服务”、“伙伴关系”等关键词屡屡被提及,那么在香港,社会服务究竟如何通过政府与NGO的合作高效实现?

法定机构

香港消费者委员会:在政府与商界间游刃有余

香港有一种特别的半官方机构,称为“公营机构”香港的公营机构负责特定公共服务,是不属于政府部门的半官方机构。根据法例成立的公营机构则称之为法定机构。在香港,公营机构的概念接近于内地的“事业单位”或组织,由政府出资成立、行使与政府部门类似的职能,但不属于行政体系和公务员范畴,拥有自主权。房屋委员会、机场管理局、平等机会委员会、禁毒常务委员会、消费者委员会、妇女事务委员会等负责特定公共服务的机构都属于公营机构。

消费者委员会对大家来说并不陌生,在香港,“独立”是消委会作为法定机构最强调的标签,从消费会的运作,可以看到公营机构作为半官方机构的特色和灵活性。“消委会不是政治团体,保持中立,既独立于政府,也通过不同的商会和民间团体去推动立法”,总干事黄凤娴介绍。香港历来是个重商社会。1974年,香港社会的物价飞涨,当时市民和社会都有呼声,认为应当遏止商人牟取暴利的行为,消费者委员会由此诞生。

受政府资助成立,但独立于政府与商会,消委会如何做到游刃有余?

消委会与商界:界限明晰

翻开最新一期的杂志《选择》,里面曝光了向内地游客售卖假货的药房,提供不同通讯套餐和银行卡服务套餐给消费者作比较,还发布不同品牌的儿童汽车座椅的质量和性能报告,测试受年轻人欢迎的化妆品……这是消委会旗下的一本杂志,每期《选择》刊出不同消费类别的服务内容,是消委会“为消费者提供咨询服务”功能的一大体现。

跟内地的情况不一样,香港消委会不是政府机构,时时“点名”曝光商家欺诈顾客,是否会遇到商家“不服气”?消委会研究及商营手法事务部主任熊天佑介绍,“我们在做检测报告的时候,会提前通知商家,欢迎他们来挑战我们的测试报告。”而通过提供服务比较,也让有些商业机构“脱颖而出”成为领头羊,但是这些报告内容只有大众媒体有权引用,“按照法例,商业机构不能引用任何消委会的报告来给自己的服务做背书,否则该机构要负刑事责任。”另外,“杂志刊出的报告,多数品牌都是已经在市民当中比较普及的品牌,这才会引起传媒和市民和关注。”独立于商业机构、独立发布报告、不刊登广告、不参加商业活动———这些,都是消委会的运作规则,以保证其不会被商家所利用。

消委会:依靠自身文化独立于政府

如果说,作为一个为消费者服务的机构,与商业撇清关系理所当然,那么,其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又是怎样的呢?答案是:既受资助,又保持独立。

在消委会成立的上世纪70年代,香港秉承一贯的重商主义,政府和商会都反对限制商业行为,当时消委会的工作内容是做消费者教育。在这样的背景下,消委会不愿视提供资助的政府为“衣食父母”,而是在关键问题上坚持自己的方向,并与政府进行长时间的博弈。例如,为了推行公平竞争法例,消委会曾有15年完全站在跟政府对立的立场上。熊天佑表示,作为独立机构,如果机构的态度跟政府态度不一致,员工都会秉承机构的努力方向。

在内地,消费者委员会这样的机构跟香港的运作完全不一样。对此熊天佑表示,就如何保持机构独立性方面,希望通过互动和沟通来影响内地的消委机构。

NGO

政府与NGO:伙伴还是伙计?

“在香港,追溯福利服务提供的历史,是先有NGO,后有政府机构。”香港社会服务联会行政总裁方敏生表示。而早在殖民地时代,港英政府为了争取民意,就对有民众基础的社会团体、宗教团体、乡绅团体很尊重,放手让NGO参与慈善、救济工作。由此,香港NGO拥有了广泛的群众基础和专业服务的自主性,这成为了它们与政府议价的重要条件。

在香港,NGO超过六成的资金来自于政府拨款购买提供社会服务,以2011年为例,香港政府社会福利署提供给NGO的资助为86亿港元。NGO从政府获得稳定的资金来源,而政府也可以将社会服务交给专业机构去负责。然而,百人论坛中,大陆台湾及港澳的众多学者、香港政府官员、社会企业和NGO机构代表普遍认为,政府与NGO的关系应该是“伙伴关系”而不是“购买关系”。

拿政府的钱,利弊如何?

位于观塘的基督教家庭服务中心是一家致力于支援及促进家庭功能的社会福利机构,其服务内容包括:青少年成长服务、心理咨询服务、长者日间护理、家居照顾服务、职业康复服务、智障人士和残疾人士服务、医疗等。“我们机构80%-90%的服务内容来自于服务对象的需求”,机构总干事郭烈东介绍。

有意思的是,这家NGO的办公场所,是政府提供的大楼;而根据其2011年财报,机构当年总资金收入有3.05亿港元,其中1.89亿、66%的资金来自于政府社会福利署下的“整笔拨款”购买服务。但尽管2/3的资金来自于政府拨款,其他收入仍不可小觑,还有1.16亿港元的收入来自于公益金、香港赛马会信托、项目资助计划、服务费、自身捐款和筹款等。(来源:南方都市报南都网

在香港,物业、资金等等都是政府可以提供给NGO的资源,以优惠的租金或者免费提供物业场地给NGO发展,则是莫大的支持。除了基督教家庭服务中心这样综合服务机构,还有其他以各种形式获得政府支持的NGO,例如以专注青年身心建设、独立发布青少年研究报告闻名的“突破机构”,在寸土寸金的沙田区拥有的活动场地“突破青年村”,也是由政府提供的;以“平安钟”长者安居服务闻名的社会企业长者安居协会,则获得半价优惠租用黄大仙区竹园的政府物业进行发展。(来源:南方都市报南都网

香港政府对NGO的资金支持一直令内地NGO称羡,近年来,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模式更已从香港被借鉴到广东落地。然而对其利弊,香港中文大学公民社会研究中心主任陈健民却认为要客观看待:“香港NGO的钱,60%-70%来自于政府,好处是来源很稳定,坏处是创新没那么多。”

香港基督教服务处行政总裁吴水丽则表示,NGO要从政府获得拨款,无论何种渠道都会很慢,因为政府要经过咨询和程序,“有些新发现的社会问题,如果要等待政府的规划就很慢,有的NGO会去跟其他基金会申请钱,这类服务就是补充规划中的空缺,快速回应社会问题是NGO的长处。”(来源:南方都市报南都网

因此,基督教家庭服务中心除了做政府委托的社会服务,还开展自负盈亏的服务。“政府整笔拨款,好处是资金来源稳定,但必须提供标准化的服务,我们自筹资金开展的项目,可以尝试其他有创意或者更优质的项目。”郭烈东介绍,比如参股牙科诊所,提供24小时心理咨询,不少私人公司购买这项“雇员服务计划”作为自己员工福利的一部分。在香港,NGO可以留底25%的收入做储备,而超过25%的部分则要被政府回收。这部分储备资金,也给了NGO更大的发展空间和尝试,比如,基督教家庭服务中心就提供专业人员培训中心,仝人中心、艺术、运动等项目的培训支持上。

“NGO获得政府的资助,也要保持自己的独立精神,不要成为附庸。”陈健民说。

而作为“购买服务”落地深圳的督导,吴水丽提到,在深圳,政府给出很多资源推动NGO发展,但短时间内“涌现”的NGO未必有能力承接社会服务项目,“在内地,NGO是新兴事物,有很好的机构,但也有一些单纯为了承接项目而成立。”他认为,成立一家NGO,一定要有属于自身的使命和愿景,单纯为了承接项目而成立NGO显然不可取,在内地,当务之急是培养NGO的操作能力。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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