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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办·家园] 购房时开发商隐瞒重要事实是否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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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6 10:11: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1年1月,林先生与某房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由林先生向房产公司购买预售商品房一套。合同未对林先生购买的商品房旁是否建有水电塔楼进行约定和明示。房产公司在同林先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亦未告知林先生其购买的商品房旁将建有水电塔楼。
  直至交房时,林先生发现其购买的房屋旁有一巨大的水电塔楼正对房屋窗口,造成室内采光不足且已影响房屋正常使用。林先生还发现其购买房屋的价格与同幢、同层、同套型、窗前无水电塔楼的采光良好的房屋销售价格无明显差别。林先生要求房产公司赔偿损失未果,诉至法院。
  最终,林先生与房产公司在法院组织下达成调解协议,由房产公司补偿林先生一定数额的经济损失。
  
  宁波市律师协会陈乐律师:
  房地产开发商在预售商品房时,未告知房屋买受人所购买房屋附近将建有水电塔楼,实际交房时因上述情形存在导致室内采光不足影响房屋正常使用的,房地产开发商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尽管本案以调解结案,但本案所涉的法律问题值得关注。
  本案中,《商品房买卖合同》虽未对林先生购买的商品房旁是否建有水电塔楼作出约定,但房产公司在同林先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根据所开发小区的规划设计要求,其明知林先生购买的商品房旁将建有水电塔楼,却故意隐瞒未如实告之。
  该事实的存在对房屋的实际使用造成影响,同时也对房屋的实际价值造成较大影响。房产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订立合同应当遵守的诚实信用原则。
  林先生在购买该商品房时,却因信赖所购房屋使用功能完好而额外多支付了成本,即林先生购买该商品房的价格事实上与同层次、同类型、同套型的无瑕疵房屋价格相同。
  现因林先生购房价格远高于房屋的实际价值,房屋存在贬值损失。因此,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2条有关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房产公司对于因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给林先生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对于本案房产公司损失赔偿数额的确定问题,一是可以申请法院委托专业评估机构予以确定;二是可以参考同一小区,与林先生所购房屋同层次、同类型、采光程度类似(如因朝向不佳同样影响采光)、与林先生签订购房合同同时段销售的商品房单价,乘以林先生所购房屋的面积,合理确定房屋的实际价值。而林先生实际额外多支出的交易成本,即可认定为房屋贬值损失。
      (金晓东 唐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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